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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险——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时间:2020-11-27 1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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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险——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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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投保人Ms,女,48岁,于12月在医院诊断出脑膜瘤。1月,Alice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5月,Alice在某三甲医院就诊并因脑膜瘤住院,出院后Ms第一时间申请了保险理赔,但各家保险公司均以投保前客户已患有脑膜瘤为由拒绝理赔,Ms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Ms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认为其已履行缴费义务,且两份保险从投保至医院诊断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金给付的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客户要求不合法。

本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内涵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指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保险事故在投保前业已发生,应根据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的理解割裂了法条的整体性,断章取义的理解法律,驳回了Ms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即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的一段时间之后,就会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可以投保人在办理保险的时候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主张该保险合同无效,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两年不可抗辩的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限制保险人因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是指指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事实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驶就会消灭。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前疾病无法获得理赔

为防范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通常在条款责任中明确初次罹患的疾病才进行赔偿,经调查投保前已患有或与投保前疾病相关的病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不实告知可能合同解除且不退还保费

虽然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但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多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这一法律拒绝理赔并解除合同。

以下情况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二)合同已成立满二年,但涉及保险事故的险种距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满二年;

(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保险法》对两年不可抗辩描述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是救命稻草.且行且珍惜.在身体健康的时候投保时对自己最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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