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补助资助宣传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关于《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助函()505号】和《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办助函()9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从秋季学期起,国家将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扩大到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对象和申请资料
资助对象:我校初中在籍在校的符合“四类人员”资助条件的学生。
申请所需资料:“四类”人员都要交《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户口复印件(首页、户主页、学生页)和对应的印证材料复印件。
四类人员分别是:
1.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
根据文件精神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以上“四类”学生应助尽助。在此基础上,再对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进行资助。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小学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625元/生·年的标准。
特别说明:是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分学期发放补助资金。
发放方式:寄宿生的补助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或等额价值的就餐卡(就餐卷、饭票等)。非寄宿生的补助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或通过银行卡发放。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
(三)资助流程
公开宣传—学生提交资料申请—资助工作小组评审—公示—核定—资金发放—温馨提示发放金--资助信息上报—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