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通知》(陕财办教〔〕85号)精神,从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的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认定范围(建档立卡学生全覆盖,农村或城镇低保户子女、农村特困供养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或学生本人残疾、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大病大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已故、孤儿等)
二、补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执行时间:自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