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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否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时间:2019-11-04 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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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否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但法律本身并未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形式,那么,如果债权本身系属于另案诉讼当中,此种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请看本期干货小哥推荐的权威案例和裁判规则。


推荐案例

处于诉讼中的债权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诉陈亚琦、朱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危害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无偿受让人以债权正在诉讼中,主张债权基础不确定,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案件审理的,该抗辩不应当获得支持。

案号:()川01民终10990号之一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第14期(总第853期)

【评论】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其中最值得探讨的是陈亚琦提出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既然永固坚商贸的债权尚在其他案件的诉讼当中,永固坚商贸对于朱霆的债权是否成立、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尚不可知,本案是否应当驳回永固坚商贸的诉讼请求或者至少应当中止审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但是法律本身并没有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形式,法律更没有规定,如果债权本身系属于另案诉讼当中,此种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一、债权人是否持有合适的债权属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审查范围

在民事诉讼法学上,法院的受理范围、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并列,被视为诉讼成立的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分别对应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和审理对象,当事人的起诉有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原则上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注:参见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30页。)债权人撤销权这种诉讼形式,并非任何当事人都有权提起,而必须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要求才能提起。“能够成为正当原告即撤销权主体的债权人应当为:1.享有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债权的权利人;2.以作为一般担保的财产的减少而受损害的债权的权利人。但,债权人之债权已有特别担保得以确保者,或者其债权不会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得不到清偿者,不享有撤销权;3.债务人实施法律行为之前成立的债权人;4.享有合法债权的权利人。”(注:参见陈雪萍:“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之性质及主体研析”,载《法学杂志》第7期。)

债权处于诉讼系属当中,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质上属于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范围。此种情形,如果债权人无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那么正确的处理结果既不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是中止案件审理,而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从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来看,债权处于诉讼中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权利。(注:参见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270页。)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之一种,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两项制度,即合同的保全制度。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注:参见曹守晔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3期。)

其中代位权针对的乃是债务人消极不增加履行债务财产的行为,而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履行债务财产的行为。“因为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除保存行为外,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方可行使代位权,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权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注:参见申卫星:“合同保全制度三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倘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及时,或者法律设定的权利行使要件过于严苛,由于债务人进行的是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加害债权的行为就极大可能发生不可恢复的后果。

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加害债权行为,因此学理上对于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要求并不过高。撤销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以清偿期届满为必要,也不要求债权额已经确定;债权也无须此时已经归属于现债权人;甚至于债务人从事加害债权行为时,债权尚未有具体的发生,但其发生之可能性甚大者,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注: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版,第352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0页。)

债权处于诉讼系属当中,一般并不能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由于我国存在给付、确认及形成之诉三种诉讼类型。如果属于给付之诉,此时乃在于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实现给付要求;如果属于确认或者形成之诉,这时可能争议债权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应当变更,但这并不妨碍作出债权极大可能存在的判断。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债权人一旦发现,司法应及时予以救济。若一定要等债权完全确定才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债务人的财产可能早就已经转移完毕。

三、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来看,债权处于诉讼中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之后,产生多种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免除他人的债务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的债务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立的担保视为没有设立;让与他人的财产视为没有让与。2.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将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因为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债权的。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欲使其债权得到满足,需按债权行使一般方法向债务人请求或另行起诉。3.对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只能依一般方法向债务人请求或起诉。(注:参见李向前:“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恢复到债务人没有实施加害债权行为的状态,原则上适用入库规则。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注:参见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第3期。)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能直接以撤销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虽然在事实上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可能占有客观上的先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而非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注:参见王松:“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载《人民司法》第24期。)在这个意义上,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具有公益性质,最终撤销后的利益为全部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审理的重点乃在于债务人是否存在积极加害债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或者明显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否影响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确实存在这些问题,由可能对其具有债权的主体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胜诉利益主要由全体债权人享有,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抬高原告主体资格,会成为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帮凶。

(摘自周寓先:《处于诉讼中的债权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载《人民司法·案例》第14期。)

裁判规则

1.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另案诉讼期内有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债务,损害债权人债权之嫌疑,债权人有权撤销损害其债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河北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另案诉讼期内将其持有的、未经评估的股权以原出资额为转让价格转让,有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债务,损害债权人债权之嫌疑,且转让并未按照转让协议进行实际交易,保证人的行为使得该股权无法作为偿还债务的执行标的,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有权撤销损害其债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案号:()冀01民终2580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06-05

2.债务人处在诉讼中的债权不足以证明其对外债权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彭翔兰、甑微微与明鑫、刘方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债权人的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法予以撤销。债务人处在诉讼中的债权不足以证明其对外债权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案号:()渝01民终502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12-28

3.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无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撤销——张松林、罗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善意、真实的转让房屋的买卖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债权人的撤销权予以支持。

案号:()川01民终637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09-30

4.债务人主张的处于诉讼中的借款因债权数额不确定,债权人缺少行使撤销权前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吴延达与赵春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在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赠与其子,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予以撤销。对于债务人主张的处于诉讼中的借款因债权数额不确定,债权人缺少行使撤销权前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一审:()温永商初字第558号;二审:()浙03民终450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03-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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