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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凌其波虚假陈述罚款5000元的通报

时间:2018-10-30 21: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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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凌其波虚假陈述罚款5000元的通报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苏1322司惩44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凌其波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5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凌其波,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国际凤凰城。

基本案情

在审理原告凌其波诉被告冯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一次庭审,二被告均未到庭,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冯某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31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其均是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冯某足额交付31000元借款,其中两次在原告家中交付,另一次是在被告家中交付,并称二被告借款后未归还过任何款项。第二次庭审,被告冯某到庭并辩称三次借款均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实际交付金额为29000元,且借款后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18900元,并提交了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原告对其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29000元予以认可。原告称被告冯某通过微信转账归还的18900元是归还之前的其他债务,但原告对被告冯某之前欠其其他债务未提供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

原告凌其波在被告冯某未到庭的情况下作虚假陈述,其主观上存在虚增借款金额及隐瞒被告冯波还款事实的恶意,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诉讼秩序。为制止和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树立司法权威,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凌其波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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