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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 被拘留罚款 当事人不可不知

时间:2018-12-26 2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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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 被拘留罚款 当事人不可不知

作者/张印富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方某某向其借款40万元,由戚某某提供担保。到期后,二人拒不还款,请求判令方某某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戚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辩称:借款时与原告口头约定月利率5%,扣除首月利息2万元后,仅实际交付38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称2万元是6个月的部分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述与二被告约定月息3分,扣除首月利息12000元后,实际交付388000元。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的庭审中,原告又认可实际交付借款38万元,但称按月利率3%扣除了6个月的部分利息。

【处理结果】

单某某对约定利率和预扣利息作出虚假陈述,同时对被告还款情况予以否认,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并导致被告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单某某的行为恶意加重被告债务负担,扰乱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妨碍诉讼。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决定对单某某罚款4万元并拘留7日。

【律师解读】

诉讼当事人作为裁判结果的承担者,受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往往只陈述于己有利的内容,有的甚至虚假陈述,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措施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不如实陈述的情形客观存在,有的甚至被视为经验丰富的表现。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19号)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了强化规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负有真实、完整陈述的义务,故意作虚假陈述,轻者被罚款、拘留,重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果很严重,诉讼当事人不可不知。

1.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第三款:“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这是最新明确规定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真实”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主观认知相一致,当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事实相符,不进行否定性的争论。“完整”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的陈述不能是片面的、局部的,应该是对案件事实完整的陈述。如果当事人仅陈述部分事实,而隐瞒了其他事实,经其省略加工后陈述的事实,可能无法完全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3.虚假陈述及主要表现

虚假陈述,通常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

4.实务中,需要注意把握“真实”“完整”的边界

当事人的陈述是其对亲历的事实进行主观加工和转换而得出的,并非客观事实本身,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指主观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只要当事人不主张其明知不真实或者认为不真实的事实,也不对明知真实或者认为真实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争执,即可视为当事人履行了真实义务。当事人完整陈述义务,也是存在边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里的完整陈述,并不要求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主动进行陈述,也无需积极主动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认,只要消极地避免妨碍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即可。如何把握好,则因人因案而异,客观上也存在着对当事人经验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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