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小虎普法丨替他人保管现金丢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小虎普法丨替他人保管现金丢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0-04-15 22:33:55

相关推荐

小虎普法丨替他人保管现金丢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小虎普法

贵重物品还是自己保管为好

好心替他人保管财物,

不料却遇到钱财不翼而飞,

好心竟办成坏事,

损失的财物的责任

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

民和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了

这样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

老李在民和县川口镇经营一家小吃店。10月14日晚,小陈与朋友一起前往该饭店吃饭,身上携带现金1.7万元,小陈感觉将现金装在身上不安全,故交由老李保管,最终导致小陈寄存在老李处的1.7万元现金不知去向。随后,小陈向民和公安局川口派出所报案,此案还在进一步侦破过程中。

图片来自网络

小陈认为,老李未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造成保管物被偷的后果,使得自身遭受经济损失。但老李也有自己的说辞。老李承认小陈确将1.7万元现金交由自己保管,在场的还有李某某。据老李陈述,案发当天晚上19点左右,小陈和随即到来的马某某一起在自己经营饭店的2号包间吃饭喝酒,20点左右,李某某到饭店买肉,小陈将李某某叫去三人一起吃饭喝酒,老李自己就去了厨房。有一段时间,小陈分3次离开了饭店,分别为7分钟、5分钟、15分钟,自己家离小陈家来回只有10分钟的路程,所以老李怀疑是小陈自己将钱拿走了。

整理自青海高院今日头条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到底是谁的过错?

最终,民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在老李经营的小吃店吃饭喝酒,将自带的涉案现金交由老李保管,两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管合同虽是无偿的,但老李作为从事餐饮经营的一方,对小陈的财产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涉案现金不知去向,老李亦无证据予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亦无证据证明小陈自己拿走的事实,故老李应承担返还小陈现金的责任。涉案现金的去向,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而,被盗的钱财只能依靠公安机关破案后,依法从窃贼处追缴再返还给你们。

小虎提醒

这里所说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能够预见并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但基于疏忽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具体来说,其特征有二:一是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的,不属重大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构成重大过失。二是行为人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注意义务的,不属重大过失;反之,构成重大过失。

钱财作为贵重物品,

本应由自身妥善保管,

一旦交由他人保管,

就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

如若遇到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保管钱财时,

我们也应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来源:青海普法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