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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期)度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时间:2023-07-27 06: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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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期)度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主体、程序

1、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开发指挥部”,虽具有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邓马营湖指挥部系凉州区政府于1999年成立的机构,邓马营湖指挥部作为发包人通过招标将邓马营湖的移民安置住宅工程发包给金羊建筑公司施工,后金羊建筑公司以凉州区政府为被告,邓马营湖指挥部为第三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凉州区政府承担相应的工程款,凉州区政府认为:邓马营湖指挥部系独立法人,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本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凉州区政府对于涉案的工程款承担责任,为此,凉州区政府提出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凉州区政府又提供了邓马营湖指挥部的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据。

【最高法院认为】依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凉州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邓马营湖指挥部有独立的单位预算经费,或系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不符合《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关于法人规定。信用代码证书不能证明独立法人资格。

【案例索引】()最高法民申1362号民事裁定书,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在工程价款不确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对方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滥用诉权抬高案件级别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不能成立

【案情简介】在中建七局公司诉华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一案中,华夏公司以一审法院将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请求等同理解,未对中建七局公司是否存在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滥用诉权的事实进行审查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中建七局公司请求的标的额即为诉讼标的额,是人民法院确认级别管辖和确定诉讼费用交纳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华夏公司上诉称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以可以得到判决支持的金额确定管辖,该主张显悖法理,本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的审查是有限度、有条件的,不能代替实体审理工作。

【案例索引】()最高法民辖终108号民事裁定书,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中标项目的总承包人以出具《承继函》等方式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方,并不发生变更中标项目总承包人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华冶集团与万隆广场、雅威地产签订《万隆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华冶集团承包万隆广场的建设施工。7月31日,华冶集团向万隆广场发送了《承继函》,载明:“以华冶集团名义与贵公司签订的《万隆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由我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冶公司承继,全权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后案涉工程由辽宁华冶公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华冶集团于7月31日《承继函》作出后,仍实际继续参与签订有关总承包范围变更、工期调整、结算方式细化、“甲指定分包工程”等多项补充协议和施工活动。在竣工结算工程款过程中产生纠纷,华冶集团将万隆广场、雅威地产诉至法院,主张其支付欠付工程款,一审审理过程中,辽宁华冶公司经核准注销登记,案涉工程发包人万隆广场及雅威地产抗辩华冶集团通过《承继函》已经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辽宁华冶公司,华冶集团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权利人,非为本案适格原告主体,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华冶集团为辽宁华冶公司全资控股股东与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由于辽宁华冶公司已经注销登记,认定华冶集团原告主体适格,可以代辽宁华冶公司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支持了华冶集团部分诉请,万隆广场与雅威地产不服,以华冶集团非为合同相对方主体,不具有适格原告主体身份,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华冶集团系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华冶集团出具的《承继函》并不能发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律后果,故雅威公司等上诉人以《承继函》为理由提出华冶集团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权利人不成立。且7月31日《承继函》作出后,华冶集团实际继续参与签订有关总承包范围变更、工期调整、结算方式细化、“甲指定分包工程”等多项内容的补充协议和施工活动。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华冶集团为案涉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就案涉工程主张相应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法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开发企业主张因逾期交工而向购房人支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应与应付工程款相互抵扣,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对支付工程款的抗辩

【案情简介】名润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远通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远通公司起诉明润公司支付工程款。名润公司再审中提交支付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统计表及凭证作为再审新证据,拟证明名润公司欠付景和公司的工程款应扣减因景和公司逾期交工造成名润公司延迟交房赔付业主的违约金。

【最高法院认为】名润公司提交“新的证据”是为了证明景和公司的行为造成名润公司赔付业主的损失和违约金,并主张以该损失和违约金抵扣应付景和公司的工程款,但是,名润公司所提主张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当另诉解决。即使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也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因此,名润公司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法民申1219号民事裁定书,开封市名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建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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