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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法院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五人获刑...

时间:2023-06-15 07: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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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法院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五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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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灌阳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卿某、王某志等5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灌阳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案情回顾:被告人王某、卿某、王某志均为灌阳驾校的教练。6月初,卿某有两名学员机动车考试科目一通不过,遂问王某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帮通过考试,王某答应联系“枪手”。两天后王某通过粘贴的广告打电话给被告人吉某,两人商议好考试作弊及收费等事宜。5天后王某志亦为其一名未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学员而找到王某,三名教练共同安排好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并告知吉某。6月20日上午,吉某伙同被告人吉某明在灌阳县某酒店房间内,将其携带的无线通讯设备安装到三名学员身上进行考试作弊。然而在考试现场,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三名学员作弊。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吉某、吉某明、卿某、王某志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对五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相关法条及相关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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