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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征地 终于有了法律靠山

时间:2020-08-24 06: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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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征地 终于有了法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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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目前中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双轨制”。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土地情况由于城市开发和农村“缩水”,加上农村人口不断自然流出,面临更多的现实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因此成为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在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基本体现出“三保促转”的变化。

“一保”农民土地不被随意征收,这也是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实际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已成为获得新增土地的主要途径,任何征收土地的理由最终都被界定为“公共利益”。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直接列举了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六种情形,包括: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确需征地的情况。

“二保”补偿标准不能降低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这也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边界。过去,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方案,以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如,原来是种玉米的土地,就补偿若干年的玉米产值。现在则要考察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外,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款。另外,还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长久的保障体系。

“三保”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在土地征收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并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一直以来,征地拆迁就是各种利益和矛盾聚集的焦点。违背农民意愿强征、征地补偿不到位、少征多占等现象,在很多地方都曾发生。而在城市化的语境下,因为征地而产生的激烈冲突,每每成为地方治理的难点。

主要表现在,其一,政府强力征地,农民完全缺乏程序保障,并不能表达任何不同意见,这不仅会损害农民的现实与长远利益,客观上也助长了权力任性与行政滥权;其二,一亩土地,从农民手中拿走,只一次性补偿几千元,而政府一拍卖就是几十万上百万,这对于土地的长期使用者农民而言,显失公平。农民理应分享土地改变用途之后的溢价,而不应该只是按照土地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补偿。

新规不仅明确界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也细化了土地征收的严密程序。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地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满足什么样的要件等等,都一一列出,这无疑会约束权力在农民的土地上肆意跑马。

特别是,在补偿方面,不仅调整了一次性补偿的标准和依凭,更强调对农民长期利益的保护,比如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要看到,城市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目标,应该是共同发展、一体受益。农民也是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他们本来就不应该被排斥在外。在发展的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所在。

让农民分享改革成果,从征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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