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8年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季某某10月23日因吸毒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12月16日因吸毒被该局行政拘留,同日被社区戒毒;12月21日因吸毒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行政拘留,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后在逃,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月,被告人季某某明知道贾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在枣庄市市中区两次帮助贾某某出售冰毒0.6克。
2、1月,被告人季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出售冰毒0.3克。
3、2月,被告人季某某在枣庄市峄城区出售冰毒0.4克。
4、2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季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枣庄市峄城区出售冰毒0.6克。
5、2月14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季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枣庄市峄城区出售冰毒0.6克。
6、2月20日,被告人季某某在枣庄市峄城区出售冰毒0.4克。
(所有购买冰毒者均另案处理。)
相关法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季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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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及校对:第一检察部
制作: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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