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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需小心 签字更需谨慎!

时间:2019-11-24 0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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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需小心 签字更需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在《催款通知书》与《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一、甲、乙系夫妻关系。4月19日,甲、乙立下借条两份,分别向丙、丁各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对于两份借条,A、B、C公司在担保一栏处加盖公章,上述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上述两笔款项还款期限为7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除偿还部分利息外,被告甲、乙未能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二、经丙、丁多次催讨,甲、乙于3月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三、5月,丙、丁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甲、乙、A、B、C公司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泉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甲、乙的诉请。四、A不服,上诉至某中院,某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仍不服,以其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时保证期间业已经过为由,申请再审,后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裁判要点

本案中,在法律性质上“还款承诺书”不同于“催款通知书”,“《还款承诺书》直接确认了承诺人的还款义务,且并未区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应当认定各“承诺人”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在各保证人原本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因此,尽管案涉的保证债务在出具“还款承诺书”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但因为“还款承诺书”使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了新的还款合意,故保证人不能因此免责。

实务经验总结

1、在交易相对人送达的文书上签字时,一定要对文书内容进行反复的研读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不得再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主张免责。

2、在保证期间经过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性质,仍不能一概而论,而需根据催款通知书所载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催款通知书上含有类似“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人”“保证人承诺对债务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本付息”等用语的,应慎重签字。因为此时保证人签字,即意味着其已与债权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或保证承诺。

3、对于往来函件文书性质的判断,应结合文书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此,我们建议,如果对重要的商务往来函件,切勿在未判断清楚文书性质的前提下,盲目回复对方或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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