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凌晨5点,伴着丝丝细雨,绥棱法院执行局干警再次出击,对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此案案情:申请人高某某在将价值3万元水稻卖给被执行人王某某,因王某某当时没有足够现金支付高某某,双方签订给付协议。为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找来其弟媳刘某某为其做担保,保证王某某违约时,担保人刘某某承担给付申请人高某某粮款3万元。后因王某某未履行协议义务,申请人要求按协议约定,给付申请人粮款。
作为担保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依法认定保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申请人高某某将刘某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法官近一天的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仍没有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在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先了解担保人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权利及法律义务的,明确为他人担保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