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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时间:2020-01-27 08: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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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础和前提。很多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很多时候被拒绝或退回,原因就在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者在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上,究竟需要些什么证据?下面分享一起最新判决的案例,来逐一梳理。

案由:

文某自称8月入职某公司做杂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4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或老板私人账户转账形式发放。11月8日,文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无法正常上班。

文某随后就相关争议申请仲裁,双方最终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为文某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一是公司没有对文某进行过劳动关系;二是没有向文某支付过劳动报酬;三是主张文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雇员,与公司没有关系。

文某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证据如下:

1、银行卡查询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转账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2、暂住证,与公司部分同事合影照片。

3、受伤住院期间,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字的收费票据。

4、受伤治疗期间,文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

5、受伤治疗期间,文某与张某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

对于上述证据,公司对其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系法定代表人张某与文某私人之间劳务关系,与公司无关。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多次显示文某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亦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向文某支付工资的行为,相关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公司虽主张文某系张某个人雇佣,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自6月10日至9月2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实务中主要依据为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的相关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通知也明确了在认定相关事实时,以下材料可供参考: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结合本案例及其他同类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的几个争议点:

一是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或私人转账形式发放。

在此情况下,一般用人单位都会否认。对此,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转账记录,以及转账方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工资性质的私人转账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每月定期转一次,或者金额上的相对固定,如每月转账金额大致差不多。而转账方无非是三类人:一是老板本人;二是老板的家人或亲属;三是公司部分员工,如财务或人事。

至于现今发放形式,取证虽然比转账要麻烦,但一般也在领取时需要本人签字,劳动者务必拍照留存。

二是老板私人雇佣与公司雇佣之间的争议

本案例中,公司主张文某为法定代表人张某私人雇佣,与公司无关。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呢,这就需要用到劳动部《通知》中相关情形的第三点,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一般岗位而言,这方面取证可以通过相关工作邮件、工作群聊天记录等来取得,如果平时没有留存相关记录,也可以在维权前有意识的通过与老板或其他同事做一些工作上、权利主张上的聊天,并做好截屏或录音。

三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争议

在本案例中,公司主张的另一个理由是没有对文某进行劳动管理,这也是一般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之一。

而劳动者如果需要证明单位对自己存在劳动管理的过程,最好的证据就是考勤记录,自己有留存最好,没有也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其次,公司文件、工作邮件、聊天记录反映的各类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也可以用来证明单位的管理工作。

总而言之,在劳动者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个事情上,按证明效力而言,一般情况下工作证、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的记录凭证、反映工作情况的邮件往来、聊天记录、单位考勤记录等均可以有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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