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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家法院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时间:2018-09-07 07: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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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家法院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8月6日,北林、海伦、兰西三家法院对涉恶势力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权威。

北林:

涉恶势力团伙犯罪金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8月6日上午, 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某等九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某等九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张某琦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成员较为固定的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北林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被告人金某、张某琦、王某清、李某龙、赵某、杨某文、李某成在被告人李某明的纠集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明系主犯。被告人金某、张某琦、王某清、李某龙、杨某文、李某成系从犯。被告人金某、张某琦、王某指使并参与有偿讨债,在讨债过程中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的方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琦、王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琦、赵某受被告人金某的指使,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属违法事件。

根据九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金某宣告缓刑部分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李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李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孙瑛 程鹏 记者 陈骁)

兰西:

涉恶势力组织犯罪李某春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月6日上午,兰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春等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夏季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春纠集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高某纠集被告人高某博、李某才,四人有分有合,多次在兰西县燎原镇新华村西北里屯至安达市乡路路段非法拦截货车,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组织犯罪。为严惩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春、高某、李某才、高某博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车辆由扣押机关兰西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特约记者 许壮)

海伦:

涉恶势力犯罪何某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月6日上午,海伦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海伦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代表旁听庭审。

海伦法院高度重视此涉恶势力犯罪,在案件受理后召开了庭前会议,制定了庭审工作方案、警务保障方案,确保庭审活动达到既定效果。海伦法院在庭审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涉恶案件快速审理,突出打击重点,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耿某某、洪某某等人在一起,在市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纠集被告人耿某某等人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何某某、耿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纠集被告人洪某某等人与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何某某、洪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他两名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万希龙 张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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