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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时间:2019-02-22 16: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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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在生活中,有人会这样说,就算“带病投保”,只要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要赔付!究竟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经常困扰大家的两年不可抗辩,到底该如何理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保险法》的根基是最大诚信原则,这也是保险能够诞生并且延续到现在的最重要的根本原则。所以,《保险法》的整个框架里,能够做到真正赔付的前提应当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

因为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其实是基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年龄、性别、是否抽烟喝酒等等情况,并根据精算的逻辑算出来的一种保险的赔偿义务。如果不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那么做出的真正能够赔偿保险金的承诺是没有法制基础的。

下面我们从以下三点来分析一下

1、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2、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3、关于保险投保的小建议

一、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个两年,是不是就意味着两年的时间,就可以让原先所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或者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变得没有意义了?其实这个说法是不太妥当的。

二、那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很多时候人们提起“不可抗辩条款”,都只会引用《保险法》第十六条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将某一条款单独的拿出来理解,而应该通篇阅读,从一个整体去理解法律条文。

《保险法》第十六条不止第二款和第三款,而是足足七款条文。

之所以要通过抗辩条款限制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就是为了让保险这个金融工具能够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保险合同的专业度方面,往往非常复杂,所以投保人会误以为保险是骗人的,因此《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做了非常大的限制,保险公司是不能轻易解除保险合同的。

在实际当中,我国法院多数判决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也呼应了条文。

到目前,大家应该对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两年解除权有了正确的理解,但对不如实告知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案例很多,比如大家有兴趣可以搜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何某某诉某某人寿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判例,未如实告知的合同没有得到保险赔偿金。在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案例,也有因为保险公司未行使30天解除权或者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关系而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但如果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那会发生什么呢?

根据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那么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此时保险公司还可以不退还保费。这是对于“故意”的规定,“故意”中有着一个骗保的主观恶意,所以保险公司有权不仅不赔偿,而且不退还保费。

根据第十六款第五款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结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如果投保人带病投保,他在真正要进行理赔的过程中,就必须及时做出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如果没有通知,导致保险公司没有办法做出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所以《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两个法律条款当中做了相互之间的配合,能够实现限制保险公司又不让投保人能够轻易骗保。

因此,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不如实告知”的尚方宝剑。两年的抗辩条款,实际是为了保障合同顺利给付保险金结果的实现,限制保险公司相对强势的权利,增加保险这个金融工具的可信度。

三、关于投保的小建议

1、在身体健康的时候尽早投保

2、尽量做到如实告知,仔细查看投保须知

3、有问题,最好咨询专业人士

投保时不留隐患,因为确定性,是保险这个金融工具带给投保人面对不确定将来最宝贵的金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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