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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重点法条 司法解释 判例要旨

时间:2021-02-07 03: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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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重点法条 司法解释 判例要旨

【现行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规范】

1.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3日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月16日印发,法发〔〕1号)

1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在误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实际犯罪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定罪处罚。本案中,部分被告人并未与其他被告人合谋实施绑架犯罪,误认为是帮助他人索取债务而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PENG提示:按照刑法理论,应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黄永柱非法拘禁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行为人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以强制的方法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是否存在债务是区别非法拘禁他人勒索财物时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的重要界限该债务是否合法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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