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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法院签发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22-02-02 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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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法院签发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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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在富源县城租房居住的张某某向富源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核实情况后,富源法院于8月1日签发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富源法院签发的第二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夫妻。自以来,双方经常发生吵闹。5月,双方曾发生吵打,还向当地派出所报警。7月24日晚上,双方发生了吵打。7月25日上午,双方再次发生吵打,陈某还与张某某的亲属发生吵打,之后张某某向派出所报警。申请人张某某于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

因情况紧急,承办法官及时向中安派出所、胜境派出所调查、了解情况,申请人张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故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申请人张某某;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殴打、跟踪、骚扰申请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并及时将《民事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陈某、当地派出所、社区,对被申请人陈某做了教育工作,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监督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切实保护张某某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律将为家暴受害者撑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家暴的受害者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向妇联、所在单位、所在村委会等单位求助,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主办: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法制日报》云南记者站

审核:侯晋孟昭恺

编辑: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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