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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拒绝搬迁的 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

时间:2022-03-31 07: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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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拒绝搬迁的 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

咨询热线:15001298313案例概述

4月,甲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作为A省B市某绿化隔离带综合改造项目拆迁人,对包括张先生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拆迁。11月12日,张先生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张先生于11月28日前搬离房屋,交由拆迁人验收并拆除。

签订协议后,张先生认为拆迁人对自己的安置补偿标准低于其他人,拒绝搬迁。1月26日,张先生房屋所在镇政府发布《强制搬迁通知》,要求项目拆迁范围内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未依约履行的被拆迁人于15日内搬迁完毕,逾期不履行者将予以强制拆除。

2月20日,张先生房屋被镇政府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强制拆除。随后,张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对其房屋实施强拆行为违法。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律师分析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拒绝搬迁的,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强拆,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法律赋予拆迁人的救济权利仅仅是提起诉讼或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在法律上来讲,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事项签订的民事合同,一方不依约履行时,应当由相对方通过民事途径予以救济。

本案中,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镇政府,更加于法无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围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发生的纠纷,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根本无权介入,更加无权以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实施强拆,其实施强拆行为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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