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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 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被拆迁人是否具有优先取

时间:2020-08-17 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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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 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被拆迁人是否具有优先取

现实案例:

小王的旧房子要拆迁,拆迁公司与小王约定以所有权调换形式仃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拆迁会司以花园小区的房屋对小王予以补偿安置。但是后来,拆迁会司在未通知小王的情形下,将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小李。小王知道此事后,向拆迁公司要求给予补偿安置该房,拆迁会司说该房已经卖给了第三人了,于是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取得该补偿安置房屋。法院会支持小王的诉求吗?

律师说法:

本案是涉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将补偿安置房又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讲,被拆迁安置人都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8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拆迁公司原本已经答应将特定房屋补偿给被拆迁人了,后又将该房屋卖给其他人的,被拆迁人小王有优先购买权。

当然,如果小王想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是可以的,这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处理,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小王可以要求拆迁公司赔偿其损失。

综上,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利益还是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被拆迁人对自己的安置房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8条的规定处理。

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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