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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证合同是否因其他保证人签名不实而导致无效?

时间:2019-06-16 02: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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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证合同是否因其他保证人签名不实而导致无效?

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本案从形式上看只有一个保证合同,但保证人有两人,且均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有两个连带保证法律关系。其中一个法律关系出现瑕疵,并不影响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效力。本案申请人申请认为,另一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足以致使其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做出错误判断,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保证依赖于另一保证人的保证,且另一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其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杭州世临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申3376号】

争议焦点

保证合同是否因其他保证人签名不实导致无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案涉保证合同不因其他保证人签名不实导致无效,进而影响在保证合同真实签名的保证人的责任。

首先,本案从形式上看只有一个保证合同,但保证人有两人,且均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有两个连带保证法律关系。其中一个法律关系出现瑕疵,并不影响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效力。李君在保证合同上没有签名,不影响平安银行萧山支行与王荣其保证合同的效力。王荣其再审申请认为,李君不承担保证责任足以致使王荣其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做出错误判断。然而王荣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保证依赖于另一保证人李君的保证,王荣其所担保的主债务人天之林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王荣其,与王荣其更具利益直接相关性。因此,王荣其主张应当免除保证责任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保证责任免除事由。

其次,李君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王荣其的保证责任。根据案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王荣其、李君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平安银行萧山分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王荣其以其今后代偿还主债务后不能对李君行使追偿权为由对抗平安银行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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