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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对方不让我探望子女怎么办?

时间:2019-06-27 2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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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对方不让我探望子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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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良生(化名)与前妻玉芬(化名)老来得女,本应越过越好的生活却因为女儿出生后不久,季良生的不检点行为产生裂痕。

得知自己怀胎十月期间,老季竟在外面与他人有染,玉芬当然无法接受,愤然起诉与季良生离婚。

一年后的判决书确定了独生女归玉芬抚养。此后,因为老来得子,根本放不下孩子,季良生通过行使探望来获得与孩子相处的机会,玉芬并未加阻拦。

但因老季隔三差五就来,给玉芬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后玉芬便不再允许老季再看望女儿,索性将其拒之门外。

老季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父亲,享有探望的权利,前妻玉芬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但又不知如何维权……

问题一

探望权应当如何行使?

她他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

一是父母双方离婚时,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在离婚时协议中约定,这种约定探望协议对父母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应当按约定的方式行使探望事宜。

二是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间接抚养的一方按一定的时间、方式进行探望,另一方配合。

问题二

阻止行使探望权,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她他答: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基于各种原因间接抚养的一方见孩子怎么办?有两种办法:

一、如果探望权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有明确约定的,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或者法院处理离婚时未写明探望权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间接抚养的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意思是不能强制把子女和探望权利人安排到一起,而是通过司法强制手段,让探望权义务人配合执行探望。

问题三

不给抚养费用,就不让探望可以吗?

她他答:

肯定不可以的,探望权与抚养费没有联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各自己享有和履行,不履行探望权和不支付抚养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强制执行。探望权和支付抚养费都是抚养权利的表现,更是抚养义务,二者是不能互相抵销的。所以,父母要理性处理。

问题四

探望权如何确定?

她他答:

探望权行使存在父母双方协商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确定,其中父母双方在协商确定时应对探望权的行使进行非常明确具体的约定,以便双方行使,避免日后再生纠纷。

一般而言,对于探望权的约定应包括何时何地探望、探望次数、是否可以将孩子接走,何时送回、是否可以单独与孩子相处等等。并且,应尽量避免“上午接走”、“晚上送回”“暑假的二分之一”等不精确的约定。

约定模板参考:自9月起,李xx每月探视婚生之子李XX2次,至婚生子李xx独立生活时止。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李x于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早9点到XX住处将XX接走,周日晚上20:00前将XX送回。

问题五

哪些情况不给探望,探望权如何中止?

她他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据此“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实践中“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6.探望权人曾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给大家一点tips

「 普法小讲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孩子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本文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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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ylvia

审定:徐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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