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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探望孩子吗?如果不让探望孩子该怎么办?

时间:2020-10-29 0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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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探望孩子吗?如果不让探望孩子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看来,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权利,权利行使过程中,另一方应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予必要的协助。然而,生活中,许多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近亲属不尊重对方探望权,将子女视为己方的“私有财产”,采取窝藏、转移、恐吓、威胁子女等方式,明里暗里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或以子女本人不愿意为由拒绝对方正常探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探望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系为维护子女利益而设立,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本人不愿意,则不能强求。由于执行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不宜强制执行。如果抚养方故意阻挠,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对有关个人采取拘留或罚款的强制措施。

对探望权长期得不到行使且难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父或母,又具备抚养子女条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抚养关系,通过判决将自己变更为抚养人。

首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方不履行 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的,拥有对 孩子探望权 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 判决和裁定 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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