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步伐,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仙桃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召开了对该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专题座谈会。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权利人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可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依法提起诉讼。
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此外,座谈会还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和流程、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经过广泛和充分征求意见,将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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