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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 | (秋)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U12超级联赛

时间:2023-11-15 09: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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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 | (秋)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U12超级联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赛事名称

(秋)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U12超级联赛

第二条 主办、承办和管理

2.1 主办单位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体育

广东南方起跑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2.2 承办单位

古广明足球俱乐部

富力足球学校广州青训中心

岁月明星足球俱乐部

广东骏辉足球俱乐部

佛山莱士足球俱乐部

广东奥世足球俱乐部

以及两家待定俱乐部

2.3 赞助单位

路克士(中国)有限公司

2.4 支持媒体

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信息时报、新快报、体坛+、网易体育、广东体育频道、广州竞赛频道等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三条 参赛单位及参赛运动员资格

3.1 报名对象

9月1日后出生的球员

3.2 报名资格

3.2.1 球队报名资格:

3.2.1.1 球风良好,各项赛事历史中无重大违纪情况。

3.2.1.2 每队至少配备一名领队和一名教练员。参赛球员不得超过25人(每级别联赛球员身份唯一)。

3.2.1.3 球队教练、所有参赛球员及其家长,必须签署《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自愿参赛责任与风险告知书》(见附件),并为参赛球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第一场比赛检录前将风险告知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交给第四官员,未按时提交则默认球队认同风险告知书内的全部条文。

3.2.2 球员报名资格:

3.2.2.1 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如:心脏病、心梗、心肌炎、脑血管病史等。

3.2.2.2 球风良好,各项赛事历史中无重大违纪情况。

3.2.2.3 不限国籍,严格按照合法证件提供的年龄进行组别划分。

3.2.2.4 每位球员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赛,若不按规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所有代表球队的参赛成绩,并对其球队和个人做出相应处罚。

3.3 报名方式

日期:即日起至09月20日

联系人:卢杰章

联系电话:18126878860(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mjls@

(要求:不接受纸质报名材料,必须按照组委会要求的报名表格,通过电子版报名表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

3.4 报名费用

本赛事向所有符合要求的球队开放,每队1500元。

3.5 保证金费用

每支参赛队伍需缴纳保证金4000元。报名截止后退赛的球队不予退还保证金。赛事期间如无违纪行为,将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

报名费、保证金缴纳方式,转账到以下银行账户

户 名:广东南方起跑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账 号:9550880208702500180

3.6 报名要求

3.6.1 本赛事为一次性报名,在报名结束后不得更换或补报球员

3.6.2 一旦报名工作完成,球员号码不得变更。

3.6.3 报名球队队名不得超过7个字。

3.6.3 参赛球员凭身份证、护照等合法证件在每一轮比赛前向裁判员出示,并凭有效证件进行比赛,当值裁判组有权要求出示合法证件核对。

3.6.4 报名时必须填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并说明主色、副色。

第三章 赛制

第四条 赛事日程安排

4.1 赛事日期:10月13日至12月22日(逢周日上午举行,重大节假日不安排比赛)

4.2 地点:各参赛球队提供主场(各球队主场具体地址见附录)

第五条 竞赛办法

5.1 (秋)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U12超级联赛分为小组赛、交叉淘汰赛(排位赛)、决赛三个阶段。

5.1.1小组赛设A、B两个小组,每小组4支队伍,采用主客场双循环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根据最终名次落位下一阶段。

5.1.2小组赛结束之后,各组一、二名的球队(共4支)进入交叉淘汰赛,A组第一对阵B组第二,B组第一对阵A组第二;各组三、四名的球队(共4支)进入排位赛,A组第三对阵B组第三,A组第四对阵B组第四。交叉淘汰赛(排位赛)采用主客场淘汰赛制,交叉淘汰赛的胜者晋级决赛。

5.1.3决赛阶段选址中立场地,采用一场定胜负的赛制。

第六条 决定名次办法

6.1 小组赛

6.1.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6.1.2 比赛完成后,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6.1.2.1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6.1.2.2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6.1.2.3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6.1.2.4 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6.1.2.5 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6.1.2.6 “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少的列前(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6.1.2.7 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6.2 交叉淘汰赛(排位赛)

6.2.1 常规时间结束之后,综合两场比赛成绩,胜者名次列前,负者名次列后;

其晋级规则如下:

6.1.1、总进球数多者晋级;

6.1.2、客场进球多者晋级;

6.2.2常规时间结束之后,综合两场比赛成绩,如出现平局无法判定晋级者时,不用加时赛,采取点球决胜,具体规则如下:

6.2.2.1能罚点球必须是常规时间结束后,仍在场上的球员;

6.2.2.2罚点球前,双方要提交罚点球的顺序名单,场上每个队员都要排出顺序;

6.2.2.3罚点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轮(5人制3轮)淘汰制,即前5轮(五人制前3轮)是比较总进球数,多者胜出;如果第一阶段战平,将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是1轮淘汰制,即1轮决胜制,即一旦一方罚进点球而另一方罚失,那么罚进点球的一方就胜出,比赛即可结束。

6.2.2.4当场上球员均出场罚了点球而还未分出胜负时,将重新按照排序继续进行罚点球,直到决出胜负。

6.3 决赛

6.3.1常规时间结束之后,胜者名次列前,负者名次列后;

6.3.2常规时间结束之后,如出现平局,不用加时赛,采取点球决胜,点球规则与6.2.2相同。

第四章 规则与规定

第七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7.1 参照执行国际足联理事会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

7.2 参照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的相关条款。

7.3 赛事组委会制定的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文件和出现的问题所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7.4 参赛运动员只允许穿着胶质碎钉(TF)和胶质短钉(AG)足球鞋进行比赛,严禁使用硬钉鞋或皮鞋;必须佩戴护腿板;当值裁判员有权判定参赛球员的球鞋合格与否,并严格执行。

7.5 比赛采用4号球,比赛用球由赛事组委会指定并提供。

7.6 具体规定:

7.6.1 每场比赛赛前,教练员提交出场名单,八人制可填写25人,首发8人,替补17人,裁判员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没有相关证件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当值裁判员对球员资格有疑问时,有权要求球员出示身份证或护照,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参加比赛。

7.6.2 在每场比赛中,八人制每场比赛可换人4次,包括中间休息时换人也计算在内,每次不限人数,换人前先在裁判席四官处登记,先下后上,替换下场的队员不得重新上场。

7.6.3 参赛队伍必须上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且必须指定一套为主队比赛服。

7.6.4 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装,并经裁判员认可;如果裁判员或赛事组委会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装颜色有可能影响裁判员的判罚,那么比赛服装颜色将予以更改。原则上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但赛事组委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但球衣、球裤、球袜必须统一。

7.6.5 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号。

7.6.6 守门员可以穿长裤,每名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场上其他队员和裁判员。如无守门员服,球队需要自备替补背心以作区别。

7.7 比赛替补席除教练组和替补运动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席。

7.7.1 只有参赛队伍正式报名的教练组(领队、教练员、队医)凭有效证件才能在替补席。

7.7.2 替补席上的替补队员必须穿着有明显区别于场上比赛队员的服装。

7.7.3 比赛开始时,主队应当使用裁判台左侧的替补席。

7.7.4 技术区每次只能有1人起立指挥比赛,如为外籍教练员可跟随1名翻译。

7.7.5 因受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教练员、运动员或官员不得进入替补席和比赛区域。如上述人员不执行此条款,则所属球队则被视为退出比赛,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7.7.6 管理好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将追究球队领队管理不善的责任。

7.8 热身:

7.8.1 各队可以在比赛正式开始前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组委会不提供比赛用球供队伍热身,比赛开始前10分钟结束热身;如有队伍进行比赛而无法使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则按指定区域进行热身;

7.8.2 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只能在所属替补席同侧球门后面或赛事组委会规定的空间之内进行无球热身;

7.8.3 除非在比赛场地内进行热身,其余区域所有热身活动必须在无球状态下进行(守门员除外);

7.9 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组委会批准,在比赛开始前,超过裁判规定开赛时间5分钟,如果少于5人则比赛不能开始。在比赛中,任何一队在场上队员人数少于少于5人(包括守门员),比赛将被终止,比赛结果按0:3判定,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7.10 运动员如穿紧身衣(短、长袖),必须与球衣、球裤的主色相同。

7.11 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积两张的,自动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自动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以此类推,加倍停赛。所有追加处罚进入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处罚名单。

7.12 比赛时间: 上、下半场各30分钟,中场休息5分钟。

7.13 各参赛队伍负责人务必对该队运动员安全负责,对所属运动员进行全面身体检查,证明其适合参加足球比赛。并与组委会签订《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和为所属运动员购买意外保险。主办单位只负责组织赛事,比赛过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球员及观众发生口角和斗殴,群殴致伤,主办单位、组委会及裁判员概不负担相关医疗及赔偿费用,参与斗殴的球员或球队一律取消参赛资格,并处以禁赛一年的处罚。

第八条 比赛弃权和罢赛

8.1 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处在停赛期、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该球队按弃权处理。

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8.2.1 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组委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8.2.2 拒绝按照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8.2.3 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未能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8.2.4 中途退出比赛。

8.3 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8.3.1 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8.3.2 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8.3.3 若有中途退出比赛的,所有与之对赛队的比分均为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8.3.4 无故弃权或罢赛的球队将扣除参赛保证金2000元/场;且在原有积分基础上扣除本队积分1分/场;

8.3.5 赛事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赛事组委会提交报告,由赛事组委会根据相关条例做出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九条 比赛中断

9.1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中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9.1.1 暂停比赛,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继续进行,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中断。

9.1.2 比赛暂停后30分钟内,当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认定比赛可以恢复时,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迅速恢复比赛。

9.2 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组委会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9.2.1 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9.2.2 由组委会会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9.2.3 对于中断的比赛,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9.2.4 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重赛或补赛:

9.2.5 经组委会书面同意;

9.2.6 报告全省赛事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9.2.7 由全省赛事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比赛取消

10.1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不能准时开始,应采取以下措施:

10.1.1 推迟开球,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取消。

10.1.2 在推迟开球的30分钟内,经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认定可以开始比赛,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开始比赛。

10.1.3 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取消后10分钟内,必须将情况报告赛区组委会,由赛区组委会决定是否另选比赛时间、地点,同时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退出比赛

11.1 未得到赛区组委会许可或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参赛运动队发生以下行为,经比赛监督报赛区组委会核实,将被认定为退出比赛:

11.1.1 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场进行比赛;

11.1.2 比赛过程中拒绝继续进行比赛;

11.1.3 在比赛结束前离开比赛场地。

11.2 如果运动队被认定退出比赛,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11.2.1 取消退赛运动队本赛季参赛资格及所有比赛成绩,取消其他运动队与该运动队比赛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11.2.2 报广东省民间联赛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 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12.1 如果运动队在参赛过程中,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责任:

12.1.1 取消违规运动队本年度参赛资格及所有比赛成绩,取消其他运动队与该运动队比赛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12.1.2 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三条 比赛日程调整处理

13.1 赛程公布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13.2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影响赛程,组委会应及时与比赛双方进行沟通与协商,并做出是否调整比赛日程的决定。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13.3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赛程日期,调整球队需提前七天以上向组委会提出调整日程请求,且每支参赛球队整个联赛期间最多只能主动申请一次调赛请求。如果组委会不同意则判为提出申请球队0:3告负。如果组委会同意,提出调整赛程的球队自行与另一方球队协商,并自行提供比赛场地。如协商成功则通知赛事组委会具体时间、地点,经组委会同意确认后,组委会指派裁判员前往执法。如协商无果则按照谁先提出调赛程谁判负的原则以0:3判负,一切以尊重原赛程为大前提。

13.4 如果提出调整赛程后,球队双方同意调整赛程,但是未能及时完成比赛,组委会会在整个联赛结束前最后一周时间安排补赛,具体时间详见组委会通知。如之前提出调整比赛日程的球队未能在补赛轮或之前完成当轮的比赛,则按照谁先提出调赛程谁判负的原则以0:3判负;如双方同时提出调整比赛日程且未能在补赛轮或之前完成当轮的比赛,双方球队当轮比赛均无成绩,按0分计算。

第十四条 现场管理职责

14.1各参赛俱乐部务必保证球队主场在比赛期间的正常使用并达到使用标准,更换场地需要至少提前5天通知组委会,若出现球场临时无法使用,并没有备选球场,将罚款4000元,出现此类问题的球队将被直接取消参赛资格。

14.2各参赛俱乐部需要为组委会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比赛前场出现打架、斗殴、无关人员冲入比赛场地等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违规情况,主场方有义务帮助组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阻拦。主场球队管理不善者将视情节严重性进行处罚。

14.3主场方有义务在每场比赛开赛前布置好赛事标识物品、配备医疗物品等赛事必须品,若主场方没有按要求准备,将被处以相应的扣分与罚款处罚。

第十五条 各参赛俱乐部职责

由于比赛采用主客场制度,因此场地管理需额外关注

15.1比赛主队职责:

15.1.1比赛场地由赛事管理委员会安排的比赛主队提供(场地要复刻八人制足球比赛规则要求的长度:最长75米,最短45米; 宽度:最长56米,最短28米);

15.1.2按赛事管理委员会要求布置、管理比赛场地(包括现场秩序的维护、赞助商广告版的摆放等);

15.1.3比赛双方饮用水的准备;

15.1.4协助、配合赛事管理委员会进行媒体传播,利用球队、俱乐部的媒体资源对赛事进行宣传。

15.1.5服从赛事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对赛事赛前、每一轮比赛、赛后进行宣传推广方面的工作。利用球队自己的宣传媒体对赛事进行宣传推广、推文推送的转发;

15.1.6为小球员服务,配合赛事管理委员会对小球员进行采访,经家长同意后提供小球员基本资料以配合赛事管理委员会打造小球员专属球星卡,给小球员职业化的体验;

15.1.7比赛现场医护的安排,保障小球员的受伤及时处理;

15.1.8为小球员们购买保险,并与赛事管理委员会签署风险告知书;

15.1.9公平竞赛,不谎报球员年龄,打出风格,打出水平;

15.1.10准守体育道德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

15.1.11同赛事管理委员会与客队一起处理和协调竞赛期间的突发事件,确保比赛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15.2比赛客队职责

15.2.1自行、准时到达比赛场地进行热身、比赛;

15.2.2按主办方安排穿着球服,不可私自改变球衣颜色;

15.2.3协助、配合赛事管理委员会进行媒体传播,利用球队、俱乐部的媒体资源对赛事进行宣传。

15.2.4服从赛事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对赛事赛前、每一轮比赛、赛后进行宣传推广方面的工作。利用球队自己的宣传媒体对赛事进行宣传推广、推文推送的转发;

15.2.5为小球员服务,配合赛事管理委员会对小球员进行采访,经家长统一后提供小球员基本资料以配合赛事管理委员会打造小球员专属球星卡,给小球员职业化的体验;

15.2.6为小球员们购买保险,并与主办方签署风险告知书;

15.2.7公平竞赛,不谎报球员年龄,打出风格,打出水平;

15.2.8准守体育道德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

15.2.9同赛事管理委员会与主队一起处理和协调竞赛期间的突发事件,确保比赛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诉讼仲裁

16.1 对于涉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参赛队伍、参赛队运动员、官员的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相关纠纷,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申诉办法:

16.1.1 球队如果发现对方违犯行为,可在赛后24小时内递交材料向城市赛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

16.1.2 申诉材料包括:A.申诉说明;B.申诉证明(图片或其他违规证据);C.申诉费500元;

16.1.3 如果需要向组委会申诉,需缴纳申诉费用500元;

16.1.4 申述如果成功,费用全额退回;如果申诉失败,则不退回申诉费用;

16.1.5 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验属实,一律取消违规球员及球队参赛资格,扣除全部保证金,并通报至各业余赛事组织机构。

16.2 如果上述申诉手段均已动用且问题未得到解决,或者有可能提出正式申诉成为赛事中诉讼案件,则由广东省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管理

17.1 凡被判定为弃权或罢赛的场次,弃权或罢赛球队按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扣除保证金2000元;

17.2 球员、家长、教练、拉拉队员等,在比赛前后如有殴打、辱骂裁判员、工作人员、对方球员或观众者,扣除所有保证金4000元。情节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17.3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组委会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参赛队、球员所做出的处罚为最终处罚,各队必须遵守,一律不得申诉。

第十八条 奖励

18.1 设置各组别团队奖项:

18.1.1 冠军:1名,颁发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定制奖杯和奖牌;

18.1.2 亚军:1名,颁发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定制奖牌;

18.1.3 最佳主场奖:1名,颁发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定制奖杯和奖牌。

18.2 设置各组别个人奖项:

18.2.1 最佳球员:1名,颁发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定制奖杯;

18.2.2 最佳射手:1名(如2人进球数持平,即2名),颁发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定制奖杯;

18.2.3 最佳守门员:1名,颁发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定制奖杯;

18.2.4 最佳教练员:1名,颁发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定制奖状。

18.3 各组别个人奖项评选标准

18.3.1 最佳球员:以获得每场最佳球员次数和球队成绩为依据;

18.3.2 最佳射手:以个人最多进球数为依据;

18.3.3 最佳守门员:以球队最少失球数和球队成绩为依据;

18.3.4 最佳教练员:从冠军球队中产生;

18.3.5 最佳主场奖:以球队主场比赛的纪律扣分情况和球队成绩为依据;

18.3.6 比赛中如有弃权,弃权队伍的球员和教练不得参与任何个人奖项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规程所有权、修改权、解释权归广东省民间青少年足球联赛组委会所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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