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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法院公开宣判文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时间:2023-09-20 03: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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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法院公开宣判文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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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上午,镇巴法院对文某某等5人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来,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和马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在赌博场所发放高利贷为业,为逼收非法债务,经常以殴打、辱骂、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强入住宅滋扰、蹲守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了以文某某为首、冉某某为骨干成员、马某甲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和马某甲先后对被害人江某、刘某某实施控制,采用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收债务;被告人文某某、贺某某为讨要非法债务,以辱骂、恐吓和暴力殴打为手段,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马某乙为讨要非法债务,对江某进行殴打,并破坏酒店设施,造成酒店经济损失3595元;被告人文某某为获取不当利益,虚构债务,胁迫江某出具1.5万元借条;被告人马某乙因琐事将被害人马某某致伤,经鉴定,马某某头部损伤结论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和马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混迹于赌博场所、网吧等地,通过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非法攫取他人财物,恃强凌弱,迫使被害人屈服,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及财产权,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为群众所惧怕,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贺某某为收取个人高利贷伙同文某某、冉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未经常与其他人纠集在犯罪组织之内,被告人马某乙与文某某等仅共同实施一起犯罪活动,且在该起犯罪活动中参与度较低,故被告人贺某某、马某乙与文某某、冉某某、马某甲不构成组织成员关系,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成员。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马某甲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涉案违法资金、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应予以追缴和没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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