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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答室|五到十级工伤员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

时间:2018-05-08 19: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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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答室|五到十级工伤员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

案例及材料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王素莹律师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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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五到十级工伤员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

3月1日起侯某进入公司工作。3月21日,侯某在储运车间修理木托盘时被机器压伤左手食指。同年4月27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侯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同年7月19日,侯某擅自离岗回家睡觉,公司向侯某出具员工违纪处罚单,同年7月26日,侯某因拒绝服从上司工作安排,公司再次向侯某出具员工违纪处罚单。次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侯某,因侯某多次违反其处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公司予以开除处分。同年8月31日,侯某前述所受工伤经鉴定为致残程度十级。后侯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未予支持侯某的请求,侯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待遇。故侯某要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无依据。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前述同理,侯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合法解除,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该一次性待遇的情形,侯某该部分诉请无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侯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公司为侯某办理了7月至7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公司并非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责任主体,故侯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侯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侯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驳回侯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结论

五至十级工伤员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仍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点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但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工伤职工伤愈回到岗位工作后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工伤职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员工主动辞职的尚应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举重以明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更应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偿金。

因此,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其并不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因素影响。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王素莹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讲习所辽宁运营中心主任。

劳动法讲习所辽宁运营中心首席讲师。

沈阳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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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用人单位长期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以此为由辞职的,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虚开的收入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工资数额的依据?

※员工未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多缴纳的社保费用,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超出法定条件之外的解除或终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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