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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合理使用

时间:2021-03-26 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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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合理使用

【导语】不做说话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说再多的漂亮话,也不如做一件实实在在的漂亮事,行动永远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想永远只会在原地踏步。对于考试而言亦是如此,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合理使用”,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无忧考网!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般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2)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使用行为原则上不构成合理使用。

(3)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支付报酬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重要区别。

(4)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一般只限于为个人消费或公益性使用等目的少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等。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与引用的“字数”无关。如果需要,可以全文引用。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转载仅限于“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的转载通过“法定许可”解决。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注意】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媒体不得合理使用。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表演者付酬,也不向观众收费。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复制;“直接接触”的复制方式,如拓印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仅限于将“中国人”以“汉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改编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作品均可改成盲文。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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