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文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豪才律师王敏学习心得
【2001年旧规法条】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本条涉及的是物证的取证,在物证原物提供确有困难时,旧规规定是“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新规修改为“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该文字的调整扩大了调查取证的证据形式,对于无法制作复制品的,可以通过采集原物的照片、影像资料等方式收集,2001年《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中除了复制品外,仅规定了照片一种形式,较为单一,而录像能够动态、全面、多角度地反映物体的状况,某种情况下比照片更有优势。本条还规定了调查收集物证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2001年《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此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物证时,应当遵循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因调查程序不合法而影响物证的证明效力。所以版证据规定又将该要求进行了重申。
小编: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