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量性头痛,又名药物引起的头痛、药物滥用性头痛、反跳性头痛,国际头痛分类ICHD-3中称为药物过量性头痛。药物过量性头痛的发生是由患者易感和过度使用药物共同作用的结果。临床上,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是非常重要的。多个国家的流行病学证据表明,对于每月头痛15 d及以上的患者,大约有一半患有药物过量性头痛。临床证据表明,大多数患者在停用过度使用的药物后症状改善,与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反应类似。
定义
既往有原发性头痛,因规律服用(每月大于10 d或15 d,根据药物种类不同而变化)过量的急性或症状性头痛治疗药物导致每月头痛发作15 d以上,并且持续至少3个月。一般情况下,停止过量服用药物后头痛可缓解。
分类
在下列各种亚型的诊断标准中,关于药物过度使用时间的规定,是基于专家的观点而非严谨的证据。
注意:用来评估药物过量性头痛发病率的基于人口的跨区域研究,可以记录被纳入者同时具备每月头痛≥15 d和过量应用急性或系统性头痛治疗药物的情况,但是很少能够收集被纳入者早期的头痛信息、目前头痛的持续时间或药物过量应用时间,和/或其他可能导致该病的因素。因此,诊断标准A和B中的一条或两条可能不会完全符合。如果患者也不能被诊断为ICHD-3中的其他疾病,则应该被诊断为可能的药物过量性头痛(pMOH),尽管在ICHD-3中并没有提供该诊断。
1
麦角胺过量性头痛
患有原发性头痛的患者,每月规律应用麦角胺类药物≥10 d,而且持续3个月以上,导致每月头痛天数≥15 d。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麦角胺≥10 d,持续3个月以上。
注:因为麦角胺的生物利用率变化大,所以无法确定最小剂量。
2
曲坦类过量性头痛
患有原发性头痛的患者,每月规律应用曲坦类类药物≥10 d,而且持续3个月以上,导致每月头痛天数≥15 d。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曲坦类药物≥10 d,持续3个月以上。
注:在诊断时要注明具体使用的曲坦类类药物。
曲坦类药物会提高无先兆偏头痛或有先兆偏头痛患者的发作频率,使其发展为慢性偏头痛。证据表明,患者过量使用曲坦类比过量使用麦角胺更快出现慢性头痛。
3
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
患有原发性头痛的患者,每月规律应用一种或多种非阿片类止痛药物≥15 d,而且持续3个月以上,导致每月头痛天数≥15 d。
若患者符合不止一个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的亚型的诊断标准,则需要给予所有适用的诊断。许多患者应用不止一种非阿片类止痛药: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和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合用。在ICHD-3中,所有的非阿片类止痛药都被归类为普通止痛药。因此,若患者应用超过一种非阿片类止痛药,而非任何一种单一的药物,≥15 d/月,应被诊断为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在诊断时要注明具体使用的药物),而非缘于多重并非单一种类药物的药物过量性头痛。
(1)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过量性头痛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扑热息痛≥15 d,持续3个月以上。
(2)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过量性头痛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一种或多种非甾体抗炎药(NSAIDs)(非乙酰水杨酸)≥15d,持续3个月以上。
注:在诊断时要注明具体使用的非甾体类抗炎药的种类。
乙酰水杨酸过量性头痛
乙酰水杨酸是一种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但是具有独特的活性。因此,乙酰水杨酸过量性头痛被列为一个独立的亚型。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乙酰水杨酸≥15 d,持续3个月以上。
(3)其他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一种除对乙酰氨基酚或非甾体抗炎药(包括乙酰水杨酸)之外的非阿片类止痛药≥15 d,持续3个月以上。
4
阿片类药物过量性头痛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一种或多种阿片类药物≥10 d,持续3个月以上。
注:①在诊断时要注明具体使用的阿片类药物。
②一些前瞻性研究表明,过度使用阿片类药物的患者撤药之后的复发率最高。
5
复方止痛药物过量性头痛
许多复方止痛药都在市场上销售。这种药物被头痛患者广泛使用,而且与药物过量性头痛密切相关。因此,复方止痛药物过量性头痛被作为1个独立的诊断。最常见的复方止痛药是普通止痛药加上阿片类药物、布他比妥和/或咖啡因。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一种或多种复方止痛药≥10 d,持续3个月以上。
注:①复方止痛药指的是由两种或以上止痛药或其辅助药组成的止痛药。
②在诊断时要注明具体使用的复方止痛药。
6
缘于多重并非单一种类药物的药物过量性头痛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麦角胺、曲坦类、普通止痛药、非甾体类抗炎药和/或阿片类药物总天数≥10 d,持续3个月以上,以上每一种药物都没有过量服用。
注:①复方止痛药通常会在诊断时要注明具体使用的药物。
②标准B中提到的“每一种药物都没有过量服用”是指不符合上述1~5中任何一种分类。
7
缘于未确定或未经证实的多重药物种类的药物过量性头痛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同时符合下列全部2项:①每月规律服用麦角胺、曲坦类、普通止痛药、非甾体类抗炎药和/或阿片类药物中任意一种药物≥10 d;②持续3个月以上。
C.药物的名称、用量和/或使用方式或过量使用情况都不能确定。
8
缘于其他药物的药物过量性头痛
诊断标准:
A.头痛符合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
B.每月规律服用一种或多种除上述药物之外的头痛治疗药物≥10 d,持续3个月以上。
注:在诊断时要注明具体使用的药物。
专家意见
1、根据过量使用药物的不同和各亚型的诊断标准,患者应被同时诊断为一种或多种药物过量性头痛的亚型。例如,患者同时符合曲坦类过量性头痛和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中1个类型的诊断标准,则患者应同时被诊断为这两种疾病。有一种例外,当患者过量服用复方止痛药时,应被诊断为复方止痛药物过量性头痛,而不是根据复方止痛药中不同的成分来诊断。
2、服用多种头痛治疗药物的患者,即使在每一种药物都没有过量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整体的药物过量。这一类患者应被诊断为缘于多种而并非单一种类药物的药物过量性头痛。
3、当服用多种头痛治疗药物的患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药物名称和用量时,需诊断为缘于未确定的或未经证实的多重药物种类的药物过量性头痛,直到可以获得更多的用药信息。在几乎所有病例中,都需要记录头痛日记。
4、在药物过量性头痛的管理中,对患者提供简单的关于疾病原因和结果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该工作可以在初级诊疗阶段成功实施。常常一本解释疾病的小册子,就可以预防或停止药物的过度使用。预防对于可能发生频繁头痛的患者尤其重要。
参考资料:1、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Headache Disorders 3rd Edition ,
2、《国际头痛分类第三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神经内科于生元主任团队译
编辑 |丁慧鑫
审校|董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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