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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另一方能否拒付抚养费?(阅读原文有红包)

时间:2020-12-01 20: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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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另一方能否拒付抚养费?(阅读原文有红包)

丰小宣

父母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到底能否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呢?一方更改子女姓名后,另一方能否以子女姓名已更改为由,不予支付抚养费呢?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一下~

王某和孙女士协议离婚,女儿由孙女士抚养,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孙女士再婚,孙女士给女儿改了姓 名,跟随现在的丈夫的姓氏。王某发现女儿改姓的事,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与孙女士发生激烈争执。王某要求孙女士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并表示在恢复前不再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孙女士应恢复女儿的姓氏。王某不应该以孩子姓氏变更为由,拒付抚养费,应继续支付抚养费。

来源:西罗园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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