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不同意改名,可否拒付抚养费?
7月,刘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刘小先生随母亲生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6月黄女士再婚。随后给儿子更改了姓名,随现任丈夫姓张。刘先生得知后气愤万分,与黄女士发生激烈争吵,并表示不同意孩子更改姓名,要求黄女士必须将孩子的姓名恢复,否则将拒绝支付抚养费。
在刘先生拒付抚养费3个月后,黄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刘先生依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最终法院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刘先生与刘小先生(现改名张某某)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论刘小先生是否变更为张某某,都不妨碍父子关系的成立,刘先生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且法院判决己生效,刘先生应当按期支付抚养费。同时,刘先生对于黄女士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存在争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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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费丽春
审核: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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