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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需谨慎:见证过程中律所未准确核实保证人身份导致保证不成立的应承担相应赔偿

时间:2023-12-22 18: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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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需谨慎:见证过程中律所未准确核实保证人身份导致保证不成立的应承担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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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出借人委托律师见证的初衷是通过律师掌握的法律知识,使其订立的合同有效,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对律所见证内容有效性的信赖是债权人放款的原因之一,但律所未能发现合同上签名的并非保证人本人,故可以认定律所在履行合同义务上确实存在瑕疵和不足。而出借人申请执行的案件被终结执行后不能顺利实现债权与律所的见证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律所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本案出借人之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粤06民终9159号】

案情简介

《中行(甲方)与律所(乙方)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办理公司授信业务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律师核查及见证。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本协议所称公司授信业务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公司授信业务项下与其客户发生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客户提交的相关身份资料及授权文件等一切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核查客户真实身份的书面材料;二、乙方接受中行委托事项的范围:1.核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在境内签署公司授信项下的担保合同时,所提供的身份资料和授权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见证其填写、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2.核查境内公司客户作为授信业务借款人、担保人或境内自然人作为公司授信业务担保人时,所提供的身份资料和授权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见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3.乙方执业律师依据现场见证事项,并在办理见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含见证日)向甲方出具《律师见证书》。后中行与南海某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中行向南海某厂发放贷款。中行与关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因南海某厂在贷款期满后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中行起诉。在该案诉讼中,关某辩称未签署过《最高额保证合同》。经鉴定确认“关某”的笔迹、指模均非关某本人所写、所捺。法院认定中行与关某之间的保证合不成立。中行申请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

争议焦点

涉案律师事务所在见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中行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佛山中院认为:

一、律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见证律师的基本义务是就被见证的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就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本案中,虽然信孚所有派律师在场核查合同签署方关某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并见证案涉合同的填写及签署,但从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案涉中行佛山分行与关某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见证过程中,律所未能发现在相关合同上签名的并非关某本人,可以认定律所在履行合同义务上确实存在瑕疵和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律所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中行佛山分行之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见证负有的注意义务重于一般的民间见证。律所辩称冒充关某的人持有关某的身份证原件,但即便其主张属实,亦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冒充关某的人与关某的身份证记载的信息无明显不同,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律所未依法举证的前提下,信孚所主张其已尽到一般标准的注意义务和审慎审查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再次,中行佛山分行委托见证的初衷是通过律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使其订立的合同有效,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对律所见证内容的有效性的信赖是中行佛山分行放款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案中,中行佛山分行申请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不能顺利实现债权与律所的见证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律所应当对中行佛山分行之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律所承担违约责任的比例。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院认为,委托见证合同中,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见证律师到场见证,并给予见证律师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因此,中行佛山分行未委派负责办理案涉贷款业务及核实过担保人关某身份的人员到场协助,甚至在未核实当事人身份之前,向见证律师逐一介绍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对律师的审查和认证有误导之嫌,显然违反委托见证合同之相应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律师见证是协助委托人了解合同相对方相关情况的民事活动,换而言之,中行佛山分行委托律师见证并不能免除其自身对关某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的审核义务。综上,根据中行佛山分行、律所各自的过失程度,考虑到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就律所之责任比例,由本院酌情确定为律所需赔偿中行佛山分行经济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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