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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官渡法院“扫黑除恶”第一案宣判

时间:2020-05-22 18: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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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官渡法院“扫黑除恶”第一案宣判

掌上春城讯3月1日,官渡法院对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罗某、邹某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官渡法院宣判的第一件涉恶案件。

基本案情

6月以来,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尚义村,纠集、管理卖淫女熊某某、马某某(未成年)、毕某某(案发当时未成年)、徐某、旷某某、杨某某等多人以站街拉客招嫖的方式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以耽误杨某某、马某某卖淫为由,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钰红宾馆强行向被害人母某甲、王某某索要赔偿未果,后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罗某、邹某雷在钰红宾馆的房间内,持棍棒对被害人王某某、母某甲、母某乙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母某甲、母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

纠集、管理多名妇女卖淫

长期结伙作案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无视国家法律,纠集、管理多名女子卖淫,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罗某、邹某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左某队、左某增、万某林、罗某、邹某雷犯故意伤害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被告人左某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被告人万某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四、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五、被告人邹某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官渡法院高度重视,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审判团队,负责扫黑除恶案件的审理。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攻坚之年,我院将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人权保障、坚持严格司法;打好庭前基础、筑牢庭审准备工作、抓好庭审关键,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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