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长安网讯
2月2日,凌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亮等18人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介绍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来,被告人王某亮与被告人张某一、穆某鑫等社会闲散人员,依靠王某亮的个人“权威”、江湖义气,在锦州市市区、凌海市市区、国道102线及滨海公路等主要交通道路上,交叉结伙作案,实施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多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王某亮为组织、领导者,以张某一、穆某鑫、王某、付某、张某宇、张某航为骨干成员,王某兴、刘某健、张某二、王某欣、唐某丽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亮、张某一、穆某鑫、王某、付某、王某兴、刘某健、张某二、王某欣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交叉作案,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亮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张某一等17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