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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犯罪未遂的裁判规则

时间:2022-08-03 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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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犯罪未遂的裁判规则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结果犯,是否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是区分该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案例一:施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裁判规则:没有实际骗得出口退税款

1.3.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闽刑终110号

1.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合计46309656.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施某某以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32702071.34元,其中,已退税23639306.04元,未退税9062765.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上诉人施某某已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但没有实际骗得的出口退税款9062765.3元,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1.案例二: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裁判规则:税款尚未实际退至公司账户

2.3.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粤0306刑初4845号

2.4.裁判理由:关于指控永某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某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人辩称系犯罪未遂,同时辩称对数额存疑,应扣除其中部分金额。经查,首先,税务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税务机关尚未实际退款至永某公司账户,故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单位永某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系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税务处理决定书》得出,应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1.案例三:丘某某、廖某某、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裁判规则:虽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但未实际退税

3.3.案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粤04刑终112号

3.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丘某某、廖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数额均为人民币9,180,323.74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人民币8,474,511.94元;上诉人丘某某、廖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本案尚有税款人民币705,811.80元已申报但未退税,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各上诉人涉及该部分的犯罪数额予以从轻处罚。

4.1.案例四:吕某甲骗取出口退税案

4.2.裁判规则:因税务局的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4.3.案号: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丽莲刑初字第27号

4.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单独或协助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826.9745万元,其中已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745.2533万元,另有出口退税款人民币81.7212万元因被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遂。被告人吕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826.9745万元,其中人民币81.7212万元未遂;被告人胡某甲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756.0058万元,其中674.2846万元既遂,另有81.7212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江某、蒋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70.9687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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