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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四川巨贪 受贿2100多万 获刑 曾配合反腐宣传

时间:2018-09-30 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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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四川巨贪 受贿2100多万 获刑 曾配合反腐宣传

曾任四川省绵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绵阳市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绵阳市商业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等职的陈立,因受贿2100多万,10月28日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200万元。7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立是绵阳建市以来县处级干部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个,敛财疯狂,情节恶劣。

陈立,1962年4月生,四川江油人,研究生毕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起,他任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塘汛派出所副所长,绵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局长,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2月调任绵阳市商业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

绵阳,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涪江中上游地带,因城址位于绵山之南而得名“绵阳”。绵阳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中国唯一的科技城,重要的国防科研和电子工业生产基地,成都平原城市群北部中心城市、成渝经济圈七大区域中心之一,获得过联合国改善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迪拜奖)、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

9月,陈立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月25日,他被“双开”。

经查,陈立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和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12月21日,陈立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月6日被逮捕。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被告人陈立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在土地审批、权证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企业改制、人事调动等方面为四川省北川县某硅业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及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季某、李某、孙某、安某等31人所送人民币2136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6万元的购物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陈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陈立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办其他刑事案件,具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

10月2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071万多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陈立不服提起上诉。陈立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原判认定陈立收受季某、李某、孙某、王某贿赂的事实不清。其中绝大部分是陈立与他们合伙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原判未认定陈立自首及重大立功情节,未将案发前陈立退缴的370万元认定为退赃错误;陈立配合反腐宣传,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7月22日,四川省高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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