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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布一批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8-07-01 23: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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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布一批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市中级法院发布的《淮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淮安中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25 件,同比上升273.56%。伴随着我国进入自媒体时代,许多传统产业在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产业融合的过程中,缺乏版权意识,产生大量侵害作 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今年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146件,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呈井喷之势,共审理107件。

案例一 商业性转载他人文章未付费, 97人成被告

5月,淮安一家公司获得上海某信息公司授权,拥有对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号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淮安这家公司依据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 证,发现上海这家公司旗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的97件原创作品,被97家公众号转载。于是,将这97名被告同时告上了法庭。最终经承办法官的调解,在获取 相关费用后,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的权利。此案中的97名被告因为转载了原告发表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从而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他人公众号上的文章进行经营性使用应取得 著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案例三 BT天堂站长获刑三年罚金80万元

,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得BT天堂网站域名、服务器及虚拟主机后,在均未取得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 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营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5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此方式共 获取广州星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BT天堂网站上的广告费用1402513元。9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 述相关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案例二 擅自使用“葫芦娃”图片,判赔2万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创作了“葫芦娃”这一经典的动画片形象,因此成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5月18日,淮安一家微 信公众号上擅自发表了《娶个淮安媳妇,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一文。在该文中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公布在文章中用作商业宣传。这严重侵犯了上海美术 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将淮安的这家微信公众号运营方告上了法庭。最终双方达成调 解,被告于9月20日前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萍对此评析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自媒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兴的自媒体平台,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使用费。

案例四 知名培训机构竟使用盗版教材

3月28日,淮安相关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环球优路教育”使用的一些载明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书,为盗版图书。据此,中国建筑工 业出版社将上市企业“环球优路”的子公司——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作为上市企业‘环球优路’的子公司, 系国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且查扣的盗版教材印刷质量差,损害了原告正版商品的形象和名誉,其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对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 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萍说。

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表示不再销售包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物在内的盗版图书;二、被告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共同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6万元。

案例五 企业名称傍大牌,赔了5万元

成立于1847年的西门子公司,算得上全球知名企业。11月8日,盱眙县一家公司成立时,将“西门子”三个字加入到了企业名称中。这一企业名称被西门子中国公司发现,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月,盱眙这家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承认由于主观过失而导致不当过错,将企业名称中的“西门子”变更为“西子”。经法院判决,盱眙的这家公司赔偿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合计5万元。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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