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最新」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最新」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2-07-15 20:06:51

相关推荐

「最新」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市知识产权局说,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上海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由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多部门报送,经专家评选等程序,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的知识产权案例,包括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药品发明专利权案、朱长岗等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等。详见↓

01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

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的经营者。被告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其与被告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且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之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

徐汇区法院认为,三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依赖互联网的新经营模式和商业逻辑推陈出新,由于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定性和规则适用上缺乏明确指引,对既有法律规则的解读和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类型行为既可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具体行为类型新的表现形式,又可能属于法律未列举的行为。本案中的视频刷量行为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手段,是当前互联网产业所引发新问题的典型个案。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分别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竞争法一般条款和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条款对刷量行为进行规制,反映了一二审法院在刷量行为的定性上的差异。二审法院对于刷量行为的处理,在法律定性和规则适用上准确把握了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关系,对于解决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02

乔安公司诉张志敏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

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张志敏于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监控摄像机(S421C)”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6月获得授权。1月,张志敏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乔安公司销售的“乔安1200线监控摄像头”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驳回张志敏诉讼请求的判决。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6月,乔安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凯聪公司早在12月已公开销售“421C凯聪”监控摄像头产品。被告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明知421C监控摄像机已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系借专利维权之名行打击商业竞争对手之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处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志敏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具有过错,使原告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凯聪公司并非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具有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凯聪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张志敏赔偿乔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4,000元。张志敏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高级法院认为,凯聪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了与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凯聪摄像机,涉案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明知421C凯聪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被告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张志敏索赔的1000万元明显超出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财产保全会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张志敏提出的高额赔偿诉请显然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存在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因此,张志敏提起诉讼具有主观恶意,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恶意诉讼,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已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正式写入规定,但何为滥用民事诉讼并未见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准确界分善意、合法的诉讼行为与恶意、非法的诉讼行为,对于保障民事主体的诉讼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本案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法院通过对行为人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推定其提起诉讼的主观恶意,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恶意诉讼行为。本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有关恶意诉讼案件的认定与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03

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陈俊楠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7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卫浴品牌“ARROW”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在浦东新区某地下仓库内发现大量带有“ARROW”“TOTO”商标的马桶、洗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大量标有“TOTO”商标的合格证和胶贴纸。

经查,当事人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在相关卫浴产品上注册了“ARTRTOW”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缩小其中两个“T”字母,使其商标显示效果与权利人“ARROW”商标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至案发时,共查获侵权产品182件,违法经营额6万余元。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认真处理前述投诉举报的过程中,调查发现当事人陈俊楠明知是假冒“TOTO”注册商标的洁具,仍存放于上述地下仓库内并对外销售。现场查获待销售的标有“TOTO”商标的各类侵权产品共300余件、合格证及胶贴纸共900余张。经相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违法经营额69.45万元。该案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当即将其移送浦东新区公安局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在相关卫浴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ARROW”相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2月14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商品182件,并处罚款31,058元。

9月12日,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陈俊楠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TOTO”产品合格证、产品胶贴纸。

专家点评:

本案中,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虽然在相关卫浴商品上注册了“ARTRTOW”商标,但是实际使用时却以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方式向他人的“ARROW”注册商标靠拢,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潜在的意图以同样方式打擦边球的侵权者,具有警示作用。此外,本案在处理权利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还同时发现存在其他商标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积极进行处理,有效利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部门,促进了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侵权打击合力,值得点赞。

04

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侵犯药品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

1月,专利权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局提出涉及“用w-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专利号:ZL00802685.8)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拜耳公司认为,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上登载“索拉非尼”抗癌原料药信息,并在国际制药原料中国展的展板和发放的宣传册上宣传原料药“索拉非尼”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成的口审会上,请求人拜耳公司称其实施上述专利的专利产品为索拉非尼(Sorafenib),与被请求人创诺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网站上和展会许诺销售的药物名称中英文均相同,且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侵犯了其专利权。

处理结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走访相关专业部门,在了解药品专业术语和研发流程后,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请求人创诺公司存在许诺销售“索拉非尼”原料药的行为,并且该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遂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并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处理药品类专利侵权纠纷案,其侵权特点是涉及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被请求人被指控存在许诺销售请求人“索拉非尼”原料药的行为,且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政机关组成合议组,充分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在走访相关专业部门,了解药品专业术语、研发流程及认定事实后,历时四个月,作出行政裁决,裁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行为,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案件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说明该案的合议组处理方法得当,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行政机关执法公正高效,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专利行政保护的优越性,对营商环境的优化有积极意义。本案的行政解决方法对于解决类似案件能提供较好的借鉴和参考,能起到示范与指导作用。

05

陈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7月至3月,被告人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被告人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人人影视、西瓜影视、0K资源网等网站下载,或者从爱奇艺、优酷等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百度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最快资源网、豆瓣资源网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从而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

期间,被告人陈力购买邮政储蓄卡用于收取“野草”汇入的运营费用。陈力收到“野草”汇入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利1.8-16.6万元不等。

处理结果:

1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力等8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此类案件多属于智能犯罪,技术性强、历经环节多、隐蔽性高、危害性大、犯罪行为所涉作品范围广泛(海量作品)等,严重损害著作权人权益,重创创作人的积极性,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被告陈力等8人通过境内外相互勾结,利用网络技术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线上传播的完整盗版产业链,肆意侵权,损害《流浪地球》等诸多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利益,理应受到严惩。该案处理明确了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规则,为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判案审理的新视角与思路,彰显司法机关对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网络环境的坚定决心,对潜在的有组织的海量作品盗版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并判决,这种稳、准、狠的做法,对当下维护易受侵权的著作权人之利益极其有效。本案对于跨境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捕诉和司法审判具有较强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06

朱长岗等侵犯“茅台”注册商标

专用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春节前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接到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的举报,反映在上海市多个区域出现了使用权利人“茅台”“MOUTAI”及相关图形注册商标的店招从事酒类销售业务的商户。

经查,“茅台”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有效注册商标,包含文字商标“茅台”“贵州茅台”、茅台红白蓝三色圆形商标等。在本系列案中,朱长岗等32家商户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店招及内部装潢(如收银台、海报、展示柜)上使用了“贵州茅台”“贵州茅台集团”等文字以及“MOUTAI”、茅台红白蓝三色圆形商标等要素的组合,造成消费者对其所售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上述商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32家商户全部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了侵权标识,停止了侵权行为。同时,部分商户存在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违法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之商标侵权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依法对相关商户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并加处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本案中上海32家销售酒类的商家,未经“茅台”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即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的授权许可,擅自在自己商店的对外店招、室内装潢以及收银台、展示柜、宣传海报等处使用了含有“茅台”“贵州茅台”“MOUTAI”等商业标识,藉以误导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家就是正宗的茅台酒专卖店或者特许商。且其中一些商家还被查实确在销售仿冒“茅台”名牌的假酒。其实无论这些商家销售的究竟是“茅台”真酒还是假酒,这种在店招、装潢与其他宣传品上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茅台”商业标识之行为,都是侵犯“茅台”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的行政保护及时且精准、有力提升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有效优化了上海市场的营商环境。

07

蔡明青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万代享有“万代高达”玩具作品著作权。“大班”玩具生产厂家在未取得著作权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仿冒、复制“万代高达”玩具作品,生产、销售“大班高达”系列玩具作品。经查,该玩具生产厂家是一家注册在汕头市澄海区,名为“泓利社”的公司,其生产、销售地主要位于我国广东省、福建省等地区,涉及网上、线下多个销售网点。公安机关共捣毁位于广东、福建两地的2家侵权制假工厂、7处贩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涉案金额高达2.3亿人民币。经国家版权局鉴定,上述“大班高达”玩具均系侵犯著作权的商品。

处理结果:

4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蔡明青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何嘉文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姜荣抄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专家点评:

源自日本万代公司的“高达”是“机动战士高达”的简称,是从动漫发展起来的一种系列化的动漫玩具模型,也被称为“万代高达”。走进中国的万代高达已经拥有很大的现实市场和潜在市场,也因此引发了侵犯高达著作权的狂潮。譬如在国内市场上出现了猖獗仿冒 “万代高达”的“大班高达”,日本万代公司代理人遂向上海警方举报。上海警方全力以赴,辗转数地,深谋远虑,人赃并获,一举将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涉案金额高达2.3亿人民币,侵权种类众多,侵权规模巨大。该案后被依法刑事起诉,已有三名犯罪嫌疑人因罪获刑,绳之以法。本案作为著作权刑事保护重大案件,对高达动漫玩具模型给予著作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08

于成岩、贾永和、万超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上海恩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汽车天窗机械组、汽车天窗遮阳帘驱动系统、天窗后玻璃排水系统以及汽车天窗等相关技术信息,依法拥有商业秘密,并采取了签订保密条款等保密措施。4月至2月,被告人于成岩在恩坦华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曾接触上述技术信息。3月,于成岩从恩坦华公司离职后即受聘于被告人贾永和经营的万超公司。于成岩违反保密约定,将恩坦华公司的技术信息披露并使用于万超公司相关天窗产品的研发。贾永和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将相关数据资料用于万超公司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后贾永和、于成岩又以共同发明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经鉴定,万超公司所用的部分汽车天窗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恩坦华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人民币1298余万元。

处理结果:

1月19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成岩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单位万超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人贾永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巩固和提升企业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权利人取证难、经济损失计算难、技术问题鉴定难等诸多难题。本案系一起汽车行业“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对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的单位以推定“应知”侵权而追究刑事责任,为因员工流动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这一商业秘密保护痛点,提供了新的保护思路。本案不仅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且将有力地提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信心,增强企业正当经营的安全感,营造更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从而切实保障和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

09

武汉映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

2月12日,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定管辖决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武汉映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武汉市经营的互联网站“人人视频网”和移动客户端软件“人人视频”进行了远程巡查,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2月20日,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人人视频网”和“人人视频”。2月20日、26日,总队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人人视频”软件上,向公众传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摩登家庭第十季》等27部作品,并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得经营收入。当事人登载《摩登家庭第十季》的时间为9月27日,点击播放量为3298次。当事人登载的作品的来源主要为网上搜索收集,无法提供作品的版权证明及授权材料。当事人经营“人人视频”软件使用服务器300台,服务器类型为腾讯云和阿里云,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删除了前述27部作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3月28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贰拾伍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的移动客户端软件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人的大量电影或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固定证据、情节认定等难关,依法及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结合”的理念,在处罚的同时注重当事人整改效果,对今后的移动终端网络版权执法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该案的有力查处有效维护了新兴行业的版权市场秩序,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合法经营明确了标杆,对规范互联网版权市场的传播秩序有震慑作用。

10

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出口

假冒“NCPC”注册商标药品案

案情简介:

1月5日,由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氨苄西林被海关布控命中,现场查验关员对命中的药品进行了重点查验。经过掏箱彻查,该批货物系拼箱出口,申报的40桶氨苄西林装箱杂乱,且印有“NCPC”标识的标签制作粗糙。查验关员认为该批氨苄西林有重大的侵权嫌疑,遂暂停了货物的通关。后经权利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批氨苄西林系侵犯其“NCPC”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货物,并申请海关扣留。

经查,出口的涉嫌侵权的氨苄西林共计40桶/1000千克,价值25500美元。上海海关在扣留侵权货物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缜密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打击制售假药的行为,扩大战果,上海海关突破以往常规侵权案件办理模式,在初步查明出口涉嫌侵权货物制造、运输、对外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证据后,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先行通报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双方协同配合,共同开展案件调查,为公安机关后续及时启动刑事侦查奠定基础。

处理结果:

7月19日,根据公安机关商请,上海海关将案件及涉案货物一并移交上海市公安局。11月2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俞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专家点评:

长期以来,中国海关以依申请查处和主动查处方式严查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严守“国门”,形成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国模式。本案是上海海关在民生领域破获的首起危害公众健康的假冒注册商标抗生素的案件。上海海关预先布控、执法前置,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并结合上海口岸特点,对有侵权风险的药品进行针对性的预先监控,实现精准海关执法,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存在的侵权发现难困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海关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有效开展执法协作,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深挖知识产权侵权源头,以刑事手段惩处侵权企业和个人,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源头上优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环境。本案“预先布控、精准执法”的保护模式,对于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有较大的推广借鉴价值。

资料: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吴泽斌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