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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今年第二次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19+1”被点名

时间:2022-08-25 2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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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今年第二次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19+1”被点名

7月2日,银保监会通报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19家人身险公司由于产品问题被点名,1家公司由于销售误导被点名,这也是银保监会今年第二次通报人身险产品典型问题。

19家公司集中暴露五大典型问题

(一)产品材料问题

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

二是文件引用有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长险短做。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

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三)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

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四)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五)其他问题

一是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如,海保人寿、人保寿险报送的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

二是准备金计提方式不合规。如,弘康人寿报送的3款产品,精算报告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新华人寿销售误导引发非正常退保

除了上述产品方面的典型问题,此次银保监会还通报了新华人寿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经查,新华人寿在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三是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

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银保监会表示,将依法严肃追责。

严禁三种行为

在点名通报的同时,银保监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以下行为:

①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②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使用偏离设计初衷。

③严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注三个问题

1月初,银保监会通报的典型问题集中在未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业务提出的新要求,本次则主要集中在未达到对普通型产品提出的新精算要求。

根据今年2月初印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要求,银保监会特别提示各公司关注以下问题:

①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所要求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②对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确定的,计算未满期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定价预定附加费用率。

③采用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非平准保费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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