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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09-21 1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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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16日

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预案体系 5

1.5 工作原则 6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6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7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7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7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8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8

3.1 市安委会 8

3.2 市安委办 9

3.3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9

3.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13

3.5 现场指挥部 13

3.6 应急救援队伍 13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14

3.8 县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14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14

4 预防与预警 14

4.1 风险分析 14

4.2 预防机制 15

4.3 预警行动 15

5 应急处置 15

5.1 信息报告 15

5.2 先期处置 17

5.3 应急响应 17

5.4 信息发布 19

5.5 响应终止 20

6 后期处置 20

6.1 善后处置 20

6.2 社会救助 20

6.3 调查与评估 21

6.4 恢复重建 21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22

7 保障措施 22

7.1 应急队伍保障 22

7.2 物资装备保障。 22

7.3 资金保障 23

7.4 医疗卫生保障 23

7.5 交通运输保障 23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23

7.7 治安维护 24

7.8 科技支撑 24

8 预案管理 24

8.1 预案修订 24

8.2 宣传培训 24

8.3 预案演练 25

8.4 预案实施 25

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3.1 市安委会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商请军分区、武警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2 市安委办

市安委办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设在市安监局,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职能,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及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会同市应急办监督、指导各区、县(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属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以及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及港口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事故、运输场站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休闲观光林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大型文化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文物古迹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委: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市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绍兴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管辖电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绍兴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预案中未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市安委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委办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 县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化工、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设、纺织印染等行业(领域),特别是随着化工园区的建立,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层楼宇等大量建设,以及物流等新型产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不可忽视。同时,我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较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2 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控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

县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市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发地县级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安监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机构、市安监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地县级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控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区、县(市)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安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3)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领导、指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办会同市应急办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协调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应急部领导、指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办会同市应急办协调省、国家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协调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5.4 信息发布

市、县政府或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伤亡人员已经找到、事故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安委会终止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委办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和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必要时,属地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政府或本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级别报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县级政府和安委会。

事发地县级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结合救援实际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报市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6.4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伤害人员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措施。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经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市、县两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市级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预案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绍政办发〔〕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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