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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法院发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0-03-07 1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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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法院发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中安在线讯 (记者 完颜华杰 王鹏 王盼) 合肥市庐阳区地处城市核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发达,是合肥传统商业中心。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因消费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加。3月11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外发布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据统计,合肥市庐阳区法院1月至2月审理消费维权案件181件,同比增长近30%,涉及医疗、房产、汽车、保健品、奢侈品、教育服务等方面。从类型上看,商品买卖合同(包括网络购物合同)案件最多,达137件,主要涉及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标示商品标签等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案件31件,主要涉及房屋质量、逾期交房等问题;侵权案件11件,主要涉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损问题;其他还有服务合同案件2件,主要涉及快递服务等问题。上述案件中79%(102件)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

典型案例盘点

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提升生产者、销售者及经营者对质量安全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了盘点,并邀请刚刚获得 安徽消费维权30年最美维权人物 的庐阳法院速裁庭庭长刘晓莉做点评。

1、戴某与合肥某餐饮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戴某在合肥某饭店就餐期间,从米饭中吃出一粒小石子,牙齿被石子杠出血。戴某当即向服务员指明,楼层经理协调让戴某到医院就诊,该饭店负责解决后期费用,楼层经理在戴某的消费小票上注明 米饭内有石子,客人就医 。医院对戴某杠裂的牙齿进行了拔除手术和种植修复手术。戴某与该饭店就赔偿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的经营者合肥某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

庐阳法院一审认为合肥某餐饮公司未尽到饭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戴某在就餐时牙齿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核算戴某全部损失后,判决该餐饮公司赔偿戴某各项损失18000元。该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合肥某餐饮公司向客人提供的米饭中出现石子,显然未尽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两级法院的判决有力支持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也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2、王某与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月30日,王某与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该公司于同年7月8日前向王某交付东风日产奇骏2.5豪华型汽车一辆,总价款22.86万元。当日,该公司收取王某定金1万元。但直至同年7月21日,王某订购的车辆才到货,该公司通知王某提车被拒。王某认为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逾期交付车辆,购车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并解除购销合同。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汽车购销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约交车已构成违约,加之车市同期行情中存在车辆价格下降的情况,迟延交车对王某的利益在成损害,故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日期交付车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张某与中国某通信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某通信公司终端渠道运营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张某登录中国某通信公司安徽分公司官方网站购买手机,通过qq与该公司客服联系购买华为荣耀4X手机事宜。在张某询问是否有该机型时,客服却向其发送了购买华为荣耀4的链接。因经验不足,无法从该链接上区分两种机型,张某直接通过该链接下了订单。手机到货后,张某才发现到货的手机是华为荣耀4,而不是自己欲订购的华为荣耀4X。张某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后,将该公司及安徽某通信实公司终端渠道运营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机款999元及购买手机时充值的100元话费。

经检验涉案手机并未注册激活,不影响二次销售。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中国某通信公司安徽分公司同意收回手机并退还张某购机款999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法官点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消费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交易品实情,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因客服发错链接,造成信息误导,致使消费者买错手机,消费者起诉要求退还购机款应获支持。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商家主动退款,实现了纠纷和谐化解。

4、魏某与某银行合肥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魏某在某银行合肥某支行开设一张银行卡。8月22日,魏某查询账户余额发现金额不对,查询交易明细得知其银行卡账户于同年7月16日被他人于境外两次取款分别为4022.75元和1005.69元,于同年7月27日被他人于境外取款2397.88元。魏某于当日报警。魏某于7月1日至9月1日期间无出入境记录。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合肥某支行与魏某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行银行卡对应账户被他人用伪卡于境外办理了支取业务,该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未能充分尽到银行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魏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卡密码的泄露是该行行为所致,故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故判决该行应赔偿魏某储蓄损失4456元。

法官点评: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进行支取或消费时,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真实的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本案中,某银行合肥某支行应当保障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因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该行未能充分尽到银行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银行卡设置有密码,密码由储户知晓和使用,只有输入了正确密码,才能成功取款,储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

5、蒋某与京东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蒋某因网购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将京东公司及网店起诉到法院时,京东公司以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当移送京东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理由是所有消费者在注册京东账户时均同意京东提供的《京东服务协议》,约定消费者与京东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京东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并未明示,需另点击《京东服务协议》查阅,而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没能够合理清晰地传达给消费者,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该案的管辖,故裁定驳回了京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告知经营者既要信任自己所在地的法院,也要信任消费者所在地的法院,法院的裁判依据都是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则,裁判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都代表国家的法律意志。京东公司心悦诚服,对法院裁定服判。

法官点评:最近,围绕网购消费者与第三方交易平台或电商之间的维权案件的管辖权之争,法院应大胆破除苛求网络交易的消费者必须到经营者所在地法院起诉的霸王条款,鼓励消费者自由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维权诉讼,以免经营者通过管辖权条款故意拖垮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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