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庐阳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庐阳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时间:2022-08-23 12:30:06

相关推荐

庐阳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特邀该院速裁庭庭长刘晓莉对案件进行点评。据了解,3月至3月间,庐阳法院审理涉消费维权案件179件,数量与往年基本持平。涉及买卖合同案件111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4件,涉及侵权类案件23件,服务合同类案件23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22件。

典型案例一:吴某诉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3月,吴先生因赴朋友之约,使用优步打车软件在线预约了一辆出租车,当日17点18分吴先生在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支路上车,并于17点46分到达目的地庐阳区濉溪路,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按照优步的消费金额计算方式:总费用+起步价(0元)+0.35元/分钟+1.80元/公里,计算金额应为31.24元。吴先生根据优步对于用户给出三折的优惠待遇,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但是优步软件计算出的车费结果却是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优步直接从吴先生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

吴先生认为优步的实际收费与宣称的收费标准相差巨大,已经构成对乘客的欺诈,随即通过邮件向优步反映。优步通过邮件回复吴先生,称乘车使用优惠券三折,最高抵减25元,因此此次行程收费是正确的。3月9日,吴先生又收到了一封来自优步的邮件,称将删除吴先生的账户信息,次日,吴先生的优步账户被删除。对此,吴先生十分愤怒,认为优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其作为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单方终止吴先生软件使用权及删除账户的行为,实际是对吴先生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请求予以拒绝,其实质为违法拒载。

5月20日,吴先生以优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为由,将优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损失5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在法官主持下,吴先生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三被告同意按照吴先生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吴先生向法院书面申请撤诉。

法官点评:

出门先用手机软件预约叫车,还能享受网约车服务公司的各种优惠,打车方式和费用比起出租车更为方便和简省,因此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一上线便迅速抢占了市场。但在网约车各类平台使用中,不乏消费者因打车费用等与网约车平台产生纠纷。该案被媒体报道为省内首例网约车纠纷诉讼,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关注和影响,对规范管理网约车平台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二:高某、仲某与安徽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高某、仲某从安徽某旅行社网络平台向第三人预定了十一期间新加坡+马来西亚团队出境旅游的服务,并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因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均发现寨卡流行病毒,高某、仲某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以已支付地接社机票和预定酒店费用为由,仅部分退款。高某、仲某遂诉至法院。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行者。本案中,旅行社未提供支付凭证等证据对已产生费用予以证明,故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返还高某、仲某剩余旅行费用。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的发展非常迅猛,但旅游合同纠纷随之增多。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任何一个微小的变动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变化,尤其是出境游更容易因此出现纠纷。因此消费者在出游选择中,应当注意旅行社资质及合同条款约定,尤其是在通过网络或APP选购旅游服务时,更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遇到纠纷时注意保存维权凭据。

典型案例三:陈某与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3月,陈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去日本旅游,并通过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出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项目分别为: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30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医疗保险金3万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等。此后,陈某在去日本东京的飞机上,突发全身软弱轻瘫和构音障碍,之后被送至日本医院治疗。回国后,陈某在国内医院也做了相关治疗,并支出了相应医疗费用。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以突发疾病未造成投保人死亡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遭拒,3月将保险公司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保险单能够认定陈某与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金保险限额内向陈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

法官点评:

实践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经常因为保险项目条款和免责条款产生争议,从而引发诉讼。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是过分偏向规避经营风险的考虑,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尽可能地提示投保人注意并详细解释条款含义及风险后果。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占有优势,应当更加注意自身诚信经营。

典型案例四:陶某与安徽某百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陶某在某百货公司经营店面购买了某品牌月子宝舒和发奶汤1盒(内有舒和汤3瓶、发奶汤4瓶)。之后,陶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有普通食品标志,生产许可证为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无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和批准文号,系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但舒和汤配料中含有五味子,发奶汤配料中含有黄芪和五味子。五味子和黄芪均系可用于并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经安全性评价,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未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属于不安全食品,某百货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某百货公司没有尽到销售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谨慎审查义务,在涉案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该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向消费者返还购物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法官点评:

我国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我国卫生部相关通知、批复和说明明确规定五味子和黄芪系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同时规定上述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因此本案中产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典型案例五:王某诉某银行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收到银行发送的一条短信,通知其借记卡账户有一笔149000元的消费,但该卡一直由王某本人持有使用,当时并未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在收到短信后王某即在附近ATM机上使用借记卡进行了存取款操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后,王某了解到该笔消费发生于长沙市开福区,交易方式为通过POS机刷卡,而王某当时身在合肥市,借记卡也在王某处保管。王某认为,银行作为发卡和储蓄机构,有义务保障王某账户资金安全,故诉至庐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由于王某的过错导致借记卡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故应当赔偿王某存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可见,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机构,应当提供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借记卡内资金的安全。储户在日常使用中也应当注意用卡安全,遇到被盗刷的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存证据。

典型案例六:李某与合肥某网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10月,李某在合肥某网吧内上网时摔倒,致右髌骨骨折。网吧人员将李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此后,李某在医院做了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张力带钢丝内固定术后出院,花费医疗费28000余元,其中网吧垫付1149元。之后双方为赔偿协商不成,李某将网吧诉至庐阳区法院。被告网吧辩称,网吧安全保障设施齐全,贴有防滑提示,且尽到了积极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自己对摔伤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网吧不应承担责任。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网吧未能提供,称已被循环覆盖。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李某在网吧内摔倒的事实无争议,网吧内有监控但网吧未对监控视频进行妥善保存,在双方过错比例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考虑李某在网吧摔伤的事实以及网吧在双方产生争议后未能及时保留监控视频以完全排除其过错责任等因素,法院酌定网吧在已垫付医疗费之外再行赔偿李某20000元。

法官点评: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网吧监控视频未得到妥善保存,导致法院无法判断摔伤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从而无法确定过错责任比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网吧作为监控视频的管理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王鹏 王盼 完颜华杰)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