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1-09-22 14:55:46

相关推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问:

我公司是酒店连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加盟我公司的连锁酒店收取加盟费同时将外购的家具统一配送给加盟的连锁酒店,请问我公司按混合销售还是按兼营缴纳增值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36号文件附件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收取加盟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并不属于销售服务。因此,你公司向加盟的连锁酒店收取加盟费以及销售外购家具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并适用6%和13%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不分别核算需要全部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