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汽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客车由泰安去往东平,车内载客18人。16时许,客车行驶至东平县接山镇31省道与滨河大道交又路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周某某即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客车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脱离正常行驶道路,驶向道路北倒路肩,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监控视频↑ 乘客抢夺方向盘
监控视频↑汽车冲到路边
监控视频↑其他乘客阻止男子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车辆维修费15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留言:判得好!
@豆沙包:判得好!
@心旷神怡老正经 : 以后此类事件都参照执行
@卡通小奶牛: 只要抢夺方向盘,全部刑事拘留,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坐牢,
@推剧少年:内容引起舒适
@饕餮奇葩_Cc:三年少了,这一出事就是一车人
@一罩遮面
:这下离要去的地方更远了
闪电新闻 记者 马锐
本文编辑:王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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