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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抢夺公汽方向盘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获刑3年!

时间:2019-10-04 12: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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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抢夺公汽方向盘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获刑3年!

1.案情简介

4月25日0时许,一辆从汉口火车站向武汉火车站方向行驶的夜行610路公交车正行至杨春湖长山咀附近时,车上一名男子走到司机身旁,询问公交车为何没停靠“杨春湖长山咀站”,并要求下车。司机向他解释:夜行610路公交与白天610路的站点设置不一样,夜行线路不停靠“杨春湖长山咀站”。该男子闻言情绪激动,大声与司机吵起来,争吵没多久,男子突然伸手拨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施工围栏。当时车内还有其他三名乘客,都被这一突发事件吓得不轻,幸亏公交车司机陈师傅及时停车,车上无人受伤。

2.庭审现场

法庭上,徐某表示自己不懂法,当时又喝多了,所以冲动了。徐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徐某的家人已经代为赔付了司机陈师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徐某有自首情节,请法院酌情对徐某从轻处罚。 对于徐某的说辞,公诉人当庭辩驳道,喝醉酒不是犯错的借口,更不是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理由。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3.法官讲法

该案于7月26日在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月31日,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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