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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获刑!三明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时间:2023-06-23 00: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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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获刑!三明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尤溪法院

近日,尤溪法院公开宣判王某铭、李某全、王某贤为纠集者,王某宇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及被告人李某全故意伤害、被告人王某贤、王某铭非法采矿案。

案 件 回 放

寻 衅 滋 事

以来,被告人李某全、王某宇、罗某权、汤某焕以个人或合伙形式从事非法放贷营利活动,在讨债过程中,采用言语威胁、滋扰、聚众造势、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被告人王某贤、王某铭纠集被告人王某宇、罗某权、张某雄、汤某焕、肖某凯强占他人砂场。上述被告人形成以王某铭、李某全、王某贤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与他人斗殴,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全与苏某添到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向被害人林某勤讨要其子林某均的欠款,在遭到拒绝后,李某全用砖头敲坏林某勤家二楼房间门锁、砸坏窗户玻璃,随后李某全被苏某添劝离,林某勤报警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置。

2.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全纠集王某熹、张某民等人到尤溪县西城镇潘山北路向被害人黄某煌讨债。在讨债时,张某民用脚踢踹黄某煌,致黄某煌从楼梯摔下,张某民继续上前踢踹黄某煌,李某全上前阻拦,黄某煌担心再次被打而逃往外地。

3.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全纠集被告人王某铭、罗某权以及王某熹、张某民到尤溪县西城镇潘山北路,李某全带罗某权上楼到被害人郑某妹家中找其子黄某煌讨债,发现黄某煌不在家后,李某全便用厨房菜刀敲碎客厅窗户玻璃、砍坏餐桌。郑某妹报警,李某全、罗某权下楼带人逃离现场。此后,李某全经常到郑某妹家中采用牙签、502胶水堵房门的钥匙孔和在墙上喷漆写字等方式向郑某妹讨债。

4.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全纠集被告人王某铭、罗某权以及王某熹、张某民到尤溪县西城镇潘山北路,李某全带罗某权上楼到被害人郑某妹家中向其子黄某煌讨债,因郑某妹未开门,李某全、罗某权用楼梯口的空啤酒瓶将防盗门砸坏并逃离现场。郑某妹报警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组织双方调解。

5.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全和苏某添到尤溪县城关镇二手车行为郑某芳向被害人陈某辉讨债,在讨债未果后,李某全动手打了陈某辉一巴掌。陈某辉报警,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对双方进行调解。

6.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全和苏某添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粮食局综合楼为郑某芳向被害人林某芳讨债,在讨债过程中,李某全、苏某添以持续播放高音喇叭和喷漆方式逼迫林某芳还款,林某芳迫于无奈答应替陈某辉还钱后,二人才离开现场。

7.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全、张某雄和詹某锡以及两名女青年在尤溪县西城镇七口街吃夜宵后,两名女青年要乘出租车回家,出租车司机暨被害人李某誉在西城镇七口街天桥下接两名女青年时,无故遭到李某全、张某雄和詹某锡三人的殴打,致其头部、脸部受伤和出租车损坏,李某誉报警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置。

8.11月12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华与刘某芳在尤溪县西城镇光林村村部旁的麻将馆发生口角,刘某芳叫来林某隆、林某铭及被告人李某全等人,杨某华先后被林某隆、林某铭和李某全等人殴打致受伤。杨某华报警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置。

9.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贤与李某全、王某宇等人在尤溪县西城镇KTV唱歌喝酒时,王某贤酒后无故将吧台内的点钞机、打印机、座机电话、显示器等物品砸坏。KTV大堂经理苏某锶报警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

10.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贤、王某铭萌生强占尤溪县西城镇山连村“五公里”采砂场以采砂牟利的念头,经协商后,由王某铭负责联系雇佣挖掘机、龙马车。之后的一天早上,为预防挖砂时遭到砂场经营者暨被害人余某胜的阻挠,王某铭便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宇、罗某权、张某雄、汤某焕、肖某凯到场聚众造势。王某贤、王某铭二人驾车带领雇佣的挖掘机、龙马车到“五公里”砂场,并在现场指挥采砂。期间,王某宇、罗某权、汤某焕、张某雄、肖某凯驾车到达现场。余某胜带人赶到现场制止,且告知王某贤、王某铭该砂场是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其持有采砂许可证,法人是林某添,并让他们停止采砂。王某贤、王某铭二人便以其拿不出证为由继续强行采挖。余某胜意欲阻止,但发现王某贤、王某铭一方人多势众,担心自己吃亏不敢强行上前阻止,只好离开。当天,王某贤、王某铭二人雇佣陈某朗到“五公里”砂场采挖河道内的砂子,并雇佣一部龙马车运砂,共采挖砂子24立方米。10月23日至11月13日,王某贤、王某铭二人以采挖每立方米17元,雇佣詹某全到五公里砂场采砂,共采挖砂子82.35立方米。9月至12月期间,王某贤、王某铭等人强占“五公里”砂场采砂共计106.35立方米,根据鉴定价值计算,共计7444.5元。

11.1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全纠集张某泷、余某域、陈某治、王某旭等人到尤溪县西城镇七口北街向被害人陈某文讨要其子陈某的欠款。在遭到拒绝后,李某全以“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会让你好过”等言语威胁陈某文,后李某全等人便到楼下陈某文出租给被害人肖某铭经营的小吃店内,故意将店内的座位全部占满,并阻止其他顾客入店消费,意图通过这个方式逼迫陈某文替儿子陈某还钱。后陈某文堂弟陈某燎得知是朋友李某全等人后,便出面与李某全协商,李某全才同意带人先行离开。

12.1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全酒后叫王某旭开车载其到尤溪县西城镇七口北街被害人陈某文家门前,以大声呼喊“陈某,欠债还钱”的方式向陈某文讨债,并用硬物将陈某文家的玻璃砸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对李某全进行警告,后李某全被其妻子王某带离现场。

13.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全和张某泷、陈某治、王某旭等人到尤溪县西城镇七口北街被害人陈某文家门前,以持续播放高音喇叭和在被害人肖某铭经营的小吃店内霸占座位方式讨债,期间被告人汤某焕加入其中。肖某铭报警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多次对李某全等人进行警告,并将高音喇叭关闭。王某贤也到场向陈某文讨债,陈某文不得已同意李某全、王某贤等人到其家中协商陈某欠款问题,协商未果后,李某全、王某贤各自离开。

14.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宇在尤溪县城西街上碰到被告人罗某权、汤某焕以及罗某炜,四人即相约到尤溪县西城镇兄弟唐人街向被害人郑某钰讨债,在得知郑某钰不在家后,罗某权用砖头将大门门锁敲坏。

15.8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权、汤某焕到尤溪县西城镇三车佳园2号楼向被害人阮某鑫讨债,在得知阮某鑫不在家后,汤某焕用红漆在阮某鑫家的墙上喷写“100X欠债还钱”。

16.3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贤在尤溪县城关镇水东大足神农旁的小吃店与被害人余某极发生口角,王某贤殴打余某极,致其头部受伤。余某极报警,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置。

17.5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铭、张某雄与朋友“阿沫”酒后到尤溪县西城镇政府斜对面的电影院小吃店吃宵夜,在隔壁小吃店吃面的被害人黄某文、纪某彪和黄某腾三人误认为与“阿沫”认识,黄某文便冲着她喊叫。王某铭、张某雄从“阿沫”口中得知与黄某文、黄某腾、纪某彪并不认识,便言语警告对方不要乱叫,但黄某文再次冲着“阿沫”喊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直至斗殴,后被“阿沫”等人劝开。王某铭、张某雄和“阿沫”准备离开,走到农村信用社附近时,黄某腾从地上捡起一个碎碗片追上去。罗某权开车载刘某洁路过发现王某铭、张某雄与人打架,刘某洁便下车上前一起殴打纪某彪、黄某腾。因罗某权认识黄某文,看到黄某文受伤后便上前制止并带黄某文先行离开。双方两次打斗造成纪某彪、黄某文受伤。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纪某彪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黄某文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故 意 伤 害

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全在尤溪县城关镇一迪吧跳舞时与林某鑫发生身体碰撞,即与被害人陈某隆、陈某鑫及林某鑫等人发生冲突,李某全逃离出迪吧并从玉带桥附近一巷子里取来一把菜刀,返回到迪吧门口。双方在门口处碰面后,李某全手持菜刀朝对方乱砍,致陈某鑫手部、陈某隆腿部受伤。李某全的菜刀被对方抢下后,左侧脑袋、左手臂等处被对方砍伤。经鉴定,陈某隆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鑫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李某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非 法 采 矿

10月,被告人王某贤以28000元的价格向曾某河购买位于西城镇山连村的“七公里”砂场(属禁采区)及捞砂设备。10月28日,王某贤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尾数为2872的账户及微信、支付宝分别向曾某河转账10000元、10000元、8000元。被告人王某铭将“七公里”砂场承包给周某疆,每立方米抽取32元,并雇佣兰某旺在现场做监工。周某疆邀余某智共同在“七公里”砂场采捞赚钱。10月至2月期间,王某贤、王某铭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七公里”砂场非法采砂共计1000余立方米,根据鉴定价值计算,开采的价值共计70000余元。

案 件 审 理

尤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铭、李某全、王某贤、张某雄、罗某权、王某宇、汤某焕、肖某凯单独或共同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中王某铭、张某雄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王某贤、王某铭纠集张某雄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涉案价值7444.5元。王某铭、李某全、王某贤等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其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全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贤、王某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砂,涉案价值达7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最终,尤溪法院以王某铭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李某全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9个月;以王某贤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张某雄犯寻衅滋事罪与前罪容留卖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同案被告人罗某权、王某宇、汤某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刑期,肖某凯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文稿来源:尤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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