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发布了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一则起诉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社区沿街楼**单元**室(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3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9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快排”枪一支,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经鉴定,该枪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2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购买“秃鹰”枪一支,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隋某某。经鉴定,该枪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3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来庆艳
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