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生病时,
自然渴望丈夫的陪伴和照顾。
然而,
27岁的董女士在查出
患有肝癌、肺癌、胰腺癌后,
却坚持要求与丈夫离婚。
是什么原因让她如此决绝?
案情回顾
,董女士与丈夫在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之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于生育一子。
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董女士的丈夫因性格脾气暴躁,极端易怒,有暴力倾向,曾多次殴打董女士及年幼的儿子。
自孩子出生后,董女士的丈夫经常外出打工,对董女士及儿子不管不顾。
3月,因矛盾纠纷,丈夫殴打董女士后外出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今年3月,董女士以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至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干警多方寻找其丈夫未果,今年4月,法院依法向其丈夫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
谁知,还没等到法院开庭,厄运却再次降临在董女士身上。
今年5月,董女士被诊断为肝癌、肺癌、胰腺癌,先后辗转多地住院治疗及化疗,医疗费已自费支出11万余元。在此期间,其丈夫仍旧未露面,也不曾给过董女士一分钱。
妻子生患重病
丈夫却从未露面
这种情况下
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请求?
法院审理
今年8月,到了该案开庭的时间。此时,董女士已病情加重,无法出庭参加庭审;而其丈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以视频通话的方式,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一行人前往董女士家,向其所在村委会详细了解案情,并充分征询董女士和其父母的意见。
法院判决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准予董女士与丈夫离婚;孩子由董女士抚养,其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并由其丈夫一次性给付董女士生活困难补助费3万元。
法院支持了董女士的请求。
那么,
夫妻离婚后,
仍有义务相互抚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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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法院也会从扶养义务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来合理确定扶养义务人的责任范围。
看到这里,
你懂了吗?
夫妻之间应相互扶持、
患难与共。
这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
更受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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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维权关爱|女子癌症晚期却坚持与丈夫离婚,怎么回事?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