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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利率

时间:2022-12-21 04: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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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利率

【案例952---杨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别为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分公司经理,()辽07刑终74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满族,1981年,北京海长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捕前住辽宁省绥中县。因本案于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66年,北京海长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经理,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因本案于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北京海长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长星”)与海长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姚某(另案处理)等人于在北京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长星于3月26日在锦州成立北京海长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海长星”),被告人杨某某系锦州海长星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为总经理。北京海长星和锦州海长星均没有依法批准的吸收存款业务资质。

3月至同年8月末,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锦州海长星的名义,招聘金某等18名业务员,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放宣传单、播放宣传片、讲解投资项目及组织不特定对象参加集体活动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湖北云丹山康养旅居项目并非法募集资金,投资人与海长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出借资金、由湖北言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债权回购担保函》对投资担保,锦州海长星以承诺到期返本、预期收益5%的高利率付息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800余万元,锦州海长星将非法吸收的投资款全部转给北京海长星提供的账户,后因大部分投资资金无法返还而案发。

经审计,同期锦州海长星各业务员共向19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833余万元,投资损失额1735余万元。此外,杨某某经手非法吸收存款6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额50余万元;李某某经手非法吸收投资为573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额450余万元。

另查明,涉案投资款未经锦州海长星账户,直接汇入北京海长星指定账户内,至案发锦州海长星未返还投资额1735余万元,杨某某个人经手未返还投资额50余万元,李某某非法吸收投资为573余万元经手未返还投资额450余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锦州海长星不具备特许金融资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仍积极帮助锦州海长星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某某、李某某作为锦州海长星的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所管理的团队所吸收存款的数额负责,但二被告人并非北京海长星发起、组织人员,也不实际控制犯罪资金,在实施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锦州海长星设立的目的就是为进行非法融资,故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杨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此案应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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